假釋和管制是否一起執行

導讀:
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刑后,要依據判處的刑罰,移送到相應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例如判決有期徒刑,并且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上的,就要移送到監獄服刑,那么假釋和管制是不是一起執行?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假釋和管制是否一起執行
假釋和管制不一起執行,假釋和管制雖然都是實行社區矯正服務,但兩者有不同的適用情形。假釋是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而管制是屬于執行實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撤銷假釋的情形有哪些
1、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新罪的性質和形式,也無論所犯罪行會被判處何種刑罰,都應當撤銷假釋,對所犯新罪進行判決,并把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和新罪判決的刑期,按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數罪的刑期并罰。
2、獲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滿后才被發現所犯新罪,如果發現的新罪是在追訴時效內的,也要撤銷假釋,按第一條的規定處罰;
3、獲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有在前罪判決之后沒有判決的漏罪,并且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不論其漏罪的性質,應判何種刑罰,都要撤銷假釋,把前后兩罪所判刑罰合并,在總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數罪并罰的刑期。
4、獲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違反下列規定之一,撤銷假釋: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監督機關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