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減刑、假釋案件要審查哪些內容

導讀:
一、受理減刑、假釋案件要審查哪些內容1、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一)減刑、假釋建議書;(二)原審法院的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制件;(三)證明罪犯確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具體事實的書面材料;(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五)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六)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履行情況;(七)根據案件情況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
一、受理減刑、假釋案件要審查哪些內容
1、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一)減刑、假釋建議書;
(二)原審法院的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制件;
(三)證明罪犯確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具體事實的書面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五)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六)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履行情況;
(七)根據案件情況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百三十二條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強制醫療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二)是否寫明被申請人的身份,實施暴力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所造成的損害等情況,并附證據材料;
(三)是否附有法醫精神病鑒定意見和其他證明被申請人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材料;
(四)是否列明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二、什么情況下服刑人員可以假釋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于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