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案件受理費會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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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八條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那么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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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財產糾紛訴訟費收費標準法律主觀:一、離婚財產訴訟費收費標準根據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法律客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如果涉及財產分割,若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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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依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依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那么詳解離婚案件受理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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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浙江省高院發布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意見》第六條即明確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不收取訴訟費。重慶高院發布的《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參照《辦法》對特別程序的相關規定實行按件收取申請費,不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標的額收取。”按標的額計收訴訟費,理由是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是新創設的非訴訟特別程序,2006年版民訴法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尚不包括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所以不能直接適用《辦法》第八條的不收費的規定,而應該按照標的金額收取訴訟費。那么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受理費收取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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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在申請法院受理債務清償糾紛案件時,需要根據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的案件受理費,對于債務清償糾紛案件,當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案件受理費,綜上所述,債務清償糾紛是一項復雜的法律事務,需要雙方合理約定、履行債務,并通過合適的途徑解決糾紛,在債務清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可以通過起訴、調解、仲裁等途徑解決糾紛,這類糾紛涉及很多方面,包括債務合同的簽訂、債務的履行、債務清償方式的選擇等,通過本文的介紹和解讀,相信讀者對債務清償糾紛及相關案件受理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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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若為夫妻登記后財產糾紛按財產糾紛案件標準收取案件受理費。若為調解或判決離婚后財產糾紛根據2003年9月10日2003民立他字第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收費標準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原時已請求對財產進行分割的再次起訴分割因故未能分割的財產的宜按離婚案件標準收取案件受理費否則按財產糾紛案件標準收取案件受理費。(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那么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怎樣確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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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件拒不到庭有什么不利后果因為離婚案件涉及人身關系的變化不能輕易適用缺席判決被告拒不到法庭的后果是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經過審理法院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立案時向法院出示了張某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證實張某外出下落不明已達兩年之久。在公告期間張某卻向法院打來電話詢問王某訴訟情況卻被以工作為由拒不到法院應訴。公告期滿后另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審理。由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屬于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如果拒不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那么離婚案件拒不到庭有什么不利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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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這一規定訴訟費有兩類一是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征收當事人應當交納的費用二是其他訴訟費用就是訴訟中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包括兩種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人身權利或其他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案件交納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5條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10至50元。那么案件受理費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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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件被告拒收傳票有什么后果在離婚案件訴訟中如果有一方拒不到庭的法院會依法傳喚被告。對方造假“債務”怎么辦造“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造假”要面臨鑒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四十七條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可以防范和解決。那么離婚案件被告拒收傳票有什么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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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個人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怎樣的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那么個人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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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大多數離婚案件,在第一次提起訴訟時,法院通常不會判決離婚。法官為了方便結案,勸說當事人撤訴,當事人便撤銷了訴訟。鑒于撤訴給當事人帶來的種種不利后果,在這里提醒當事人,撤訴需謹慎!一、當事人一旦申請撤銷訴訟,案件即告終結,當事人反悔的,需要重新提起訴訟。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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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規定: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被告提起反訴,依照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訴訟案件不同,起訴時繳納的費用的也不同,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五)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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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這一規定訴訟費有兩類一是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征收當事人應當交納的費用二是其他訴訟費用就是在訴訟中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2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財產而引起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交納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那么離婚起訴案件受理費是怎么算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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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淺析涉財離婚案件受理費收取標準 現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由國務院于2006年12月19日頒布,2007年4月1日實施。《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第十三條第(二)項“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中規定了離婚案件的受理費標準: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離婚案件主要是解決基于婚姻家庭的紐帶所發生的人身關系的糾紛,將其與財產類案件的受理費標準予以區分有其重要意義。分析發現,按照《辦法》規定處理以上情形均有疏漏之處。可見,損害賠償案件中的有關賠償項目是依據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或消費性支出或平均工資為標準。那么淺析涉財離婚案件受理費收取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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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撤銷權糾紛案件按其類別來說,應當屬于非財產案件,所以要按非財產案件的標準來收取案件受理費,一般來說,其案件受理費是100元。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那么撤銷權糾紛案件受理費是多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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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判決包括調解書、支付令。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院內,50多歲的趙女士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人晚飯后悠閑散步。 趙女士在踩到一個看起來外觀完好的井蓋時,不料井蓋竟然發生了180度翻轉,致使趙女士墜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趙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隊求助,將趙女士從深井中解救出來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墜落深井造成趙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脛骨平臺骨折、踝關節骨折等全身多處損傷。 出院之后,趙女士及家屬多次找物業公司溝通賠償款的事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趙女士要的賠償款過高,而且物業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28萬元”,不同意對趙女士進行合理賠償。 委托專業人員才能安心休養 趙女士的家人對于物業公司拒絕賠償的態度非常氣憤,但是也無計可施。一家人為了賠償的事情急得焦頭爛額,導致趙女士無法安心養傷,子女也無法安心工作。 經過一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委托律師來辦理,這樣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賠償款,傷者及家人也能節約時間,各自安好。 經過充分的咨詢溝通,在2022年9月2日,趙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拿到應得的賠償。 元甲律所專案組研究案情,積極指導趙女士準備錄音、現場照片、醫療費用票據等各類證據材料,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合理賠償。 03物業公司擔責 獲得滿意賠償 為了避免物業公司對趙女士傷殘情況不認可,元甲律師為趙女士申請了訴中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 經鑒定趙女士的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建議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身責任,辯稱“趙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責任的承擔問題。 針對責任問題,元甲律師專業解析,并具體分析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發生時,雖然未天黑,但涉案井蓋位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觀完好,看不出任何異樣,也沒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標識,任何人經過井蓋都無法知悉井蓋損害的情況,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并采取措施,故趙女士作為小區居民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未進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蓋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貨車碾壓損壞的情況下不作為,導致趙女士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理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庭審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不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8萬元,另外賠償趙女士52萬余元。 趙女士以及家人對賠償金額表示非常滿意!歷經一年的時間,元甲專案組溫暖陪伴當事人及家人度過了每一個艱難的時刻,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于圓滿解決了他們的難題!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專業律師案件會敗訴嗎?
執行案件怎么解決更好呢?
離婚案件,幫助當事人獲得兩個孩子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