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拒不到庭有什么不利后果

導讀:
離婚案件拒不到庭有什么不利后果因為離婚案件涉及人身關系的變化不能輕易適用缺席判決被告拒不到法庭的后果是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經過審理法院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立案時向法院出示了張某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證實張某外出下落不明已達兩年之久。在公告期間張某卻向法院打來電話詢問王某訴訟情況卻被以工作為由拒不到法院應訴。公告期滿后另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審理。由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屬于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如果拒不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那么離婚案件拒不到庭有什么不利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拒不到庭有什么不利后果因為離婚案件涉及人身關系的變化不能輕易適用缺席判決被告拒不到法庭的后果是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經過審理法院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立案時向法院出示了張某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證實張某外出下落不明已達兩年之久。在公告期間張某卻向法院打來電話詢問王某訴訟情況卻被以工作為由拒不到法院應訴。公告期滿后另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審理。由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屬于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如果拒不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關于離婚案件拒不到庭有什么不利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拒不到庭有什么不利后果
因為離婚案件涉及人身關系的變化不能輕易適用缺席判決被告拒不到法庭的后果是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系。
我們來看兩組案例
案例一解某(女)于2006年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男)離婚。經過審理法院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半年后由于二者仍未搞好夫妻關系解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受理后到李某居住地向其送達訴訟文書但李某已外出務工家中僅有父母在家。在查知李某的電話號碼后承辦法官向李某打了電話但李某既不告知其打工地址也不前來應訴。
案例二王某(女)于2007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其夫張某離婚。立案時向法院出示了張某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證實張某外出下落不明已達兩年之久。法院依法登報公告。在公告期間張某卻向法院打來電話詢問王某訴訟情況卻被以工作為由拒不到法院應訴。
爭議的焦點上述兩案其共同之處在于一方當事人雖不是下落不明但不愿意到庭應訴。對此類案件的審判承辦法官深感棘手。在辦案實踐中爭議的焦點是一方當事人拒絕到庭應訴能否適用公告程序進行審判。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因為在找不到對方的情況下一方起訴離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在報刊上登載公告即依法向對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期滿后另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審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適用公告送達。對方當事人有電話聯系就不屬于下落不明情形由于離婚案件當事人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所以便不能適用公告送達則人民法院不能缺席審理。
由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屬于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如果拒不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但上述案例中被告在外務工不愿意向法院告知其務工的確切地址拘傳的目的難以達到且采用此強制措施需經兩次傳票傳喚時間較漫長必將浪費較大的司法資源同時也將給當事人增加負擔。所以不宜采用拘傳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