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原告被告雙方是不是一定要到庭參加審理

導讀:
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除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須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那么離婚案件原告被告雙方是不是一定要到庭參加審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除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須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關于離婚案件原告被告雙方是不是一定要到庭參加審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一定的,具體的情形要具體分析。
(1)離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并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只能就財產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無權對身份關系方面權利的進行處分,如不得代替當事人同意離婚。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按撤訴處理。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除外。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須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
(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4)離婚訴訟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