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應該怎樣缺席審理

導讀:
一嚴格界定離與不離的標準該類案件由于在審理時被告既未到庭答辯又不能提供證據法官難以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并綜合雙方的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的原告為達到離婚的目的擴大事實甚至還編造一些不屬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有的夫妻為逃避債務一方外出而另一方稱其不落不明提出離婚還有的夫妻為躲避計劃外生育罰款在女方懷孕期間外出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為由提出離婚所以對該案件的審理更要嚴格審查其離婚目的的真實性對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在開庭前應向原告釋明舉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如原告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符合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法院應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或原告有其他證據證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亦應判決準予離婚如果原告提供不了以上證據應依法判決不準予離婚。
對下落不明的缺席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必須查明事實有足夠充分的證據才能下判否則不判告知原告待有證據時可另案訴訟。四調解程序不可忽視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關系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離婚案件的訴訟程序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訴訟程序應當進行調解調解既包括雙方進行調解又包括單方進行調解對被告下落不明而缺席開庭審理的離婚案件在庭前庭中庭后要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盡可能動員其撤訴。關于離婚案件應該怎樣缺席審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嚴格界定離與不離的標準
該類案件由于在審理時被告既未到庭答辯又不能提供證據法官難以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并綜合雙方的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的原告為達到離婚的目的擴大事實甚至還編造一些不屬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有的夫妻為逃避債務一方外出而另一方稱其不落不明提出離婚還有的夫妻為躲避計劃外生育罰款在女方懷孕期間外出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為由提出離婚所以對該案件的審理更要嚴格審查其離婚目的的真實性對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在開庭前應向原告釋明舉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如原告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符合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法院應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或原告有其他證據證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亦應判決準予離婚如果原告提供不了以上證據應依法判決不準予離婚。對于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不同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該類案件開庭后不要急于下判庭后還要找被告詢問其對離婚子女財產的意見要做雙方的調解工作盡可能以調解結案如調解不成要結合雙方的陳述和被告的答辯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綜合分析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來判決離與不離。
二要妥善處理
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由誰來撫養應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對下落不明的缺席離婚案件的審理原告如果同意撫養子女就判決由原告撫養如果原告不同意撫養應做調解工作爭取原告同意撫養如果原告執意不同意撫養也應判決歸原告撫養因為被告下落不明如果判決歸被告撫養也無法執行判決等于一紙空文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原告如果同意撫養子女并主張撫育費的做原告工作讓其放棄撫育費的主張并告知等被告有下落時再另行主張撫育費如果原告不同意放棄撫育費執意主張此項請求的判決撫育費的數額也不宜過高。
三要慎重
由于被告不出庭財產情況只能有原告的陳述和其提供的證據有些案件的原告在開庭審理時對隱瞞審判員更難以查明真相所以在財產分割時不能僅憑原告的陳述來判決不但有原告的陳述更應該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做出判決。對下落不明的缺席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必須查明事實有足夠充分的證據才能下判否則不判告知原告待有證據時可另案訴訟。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開庭后要找被告對其財產情況進行詢問如果原被告陳述的財產情況完全一致且沒有爭議的應做調解工作爭取在財產方面達成協議如達不成協議再下判決也不遲如果經詢問被告陳述的財產情況與原告的陳述不一致爭議較大應告知被告按新的證據舉證進行第二次開庭審查后下判決以防止被告不出庭應訴接到判決后不服上訴或上訪。
四調解程序不可忽視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關系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離婚案件的訴訟程序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訴訟程序應當進行調解調解既包括雙方進行調解又包括單方進行調解對被告下落不明而缺席開庭審理的離婚案件在庭前庭中庭后要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盡可能動員其撤訴。如果原告不撤訴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原告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判決準予離婚。對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審理的離婚案件切不要急于做出離婚的判決以防止矛盾的激化庭后要傳喚被告到庭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首先最大限度做和好工作以和好方式結案其次沒有和好可能時要力爭以調離結案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累再次如果既不能和好又不能以調離方式結案別的途徑無路可走再做出判決也不遲這樣有利于化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增加社會和和諧穩定的因素同時在執法中也能體現法律的人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