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當事人被監禁的訴訟離婚案件應該怎樣確定管轄

導讀:
分歧對于本案的管轄法院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應由被告被監禁地法院管轄即由乙縣人民法院管轄。但民訴法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原告未被監禁故本案的管轄應依據民訴法第22條規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批復中第一個“句號”前指原告沒有被監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第22條的意圖是為了減輕公民負擔因為服刑人員多實行異地關押如果對被監禁一年以上的人起訴均采用被監禁地管轄將無形中增加了公民的負擔。那么涉及當事人被監禁的訴訟離婚案件應該怎樣確定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歧對于本案的管轄法院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應由被告被監禁地法院管轄即由乙縣人民法院管轄。但民訴法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原告未被監禁故本案的管轄應依據民訴法第22條規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批復中第一個“句號”前指原告沒有被監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第22條的意圖是為了減輕公民負擔因為服刑人員多實行異地關押如果對被監禁一年以上的人起訴均采用被監禁地管轄將無形中增加了公民的負擔。關于涉及當事人被監禁的訴訟離婚案件應該怎樣確定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居住在甲區的李某向甲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正在乙縣服刑的鄧某離婚經審查鄧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已在乙縣監獄服刑一年以上。
分歧
對于本案的管轄法院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應由被告被監禁地法院管轄即由乙縣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是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略)(二)(略)(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依據此規定原告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訴就可以了。但民訴法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因此應當由被監禁地法院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是民訴法意見第8條應適用同一主體即“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即原被告雙方都被監禁分兩種情形一種是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一種是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下。該案原告未被監禁故本案的管轄應依據民訴法第22條規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評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即本案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是民訴法第22條規定的是一方沒有被監禁對被監禁一方提起訴訟的管轄問題。而意見第8條規定的是雙方都被監禁的管轄問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原告沒有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也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批復中第一個“句號”前指原告沒有被監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個“句號”前指原告也被監禁的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不足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批復對民訴法第22條及意見第8條作出了明確的解釋。民訴法第22條的意圖是為了減輕公民負擔因為服刑人員多實行異地關押如果對被監禁一年以上的人起訴均采用被監禁地管轄將無形中增加了公民的負擔。故未被監禁的人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該案中未被監禁的人作為原告向被監禁人提起離婚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