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的范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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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公開審理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不公開審理的范圍和程度是1不向廣大群眾公開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群眾旁聽。提起離婚訴訟的要求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公開審理案件有哪些不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活動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其他正當事由對案件不進行公開審理的司法審判制度。那么起訴離婚都不公開審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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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公開審理的范圍和程度是1不向廣大群眾公開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群眾旁聽。2不向新聞界公開。即不允許記者采訪案件審理情況也不允許記者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審理的情況。那么不公開審理的范圍和程度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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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離婚案件公開開庭對當事人隱私權的形成了嚴重威脅。綜上,只有當當事人主動申請、法院認可允許兩個必要條件同時成立時,離婚案件才可以不公開審理,缺一不可。那么離婚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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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為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如開庭的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錄不公開等。不公開審理的范圍和程度是1不向廣大群眾公開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群眾旁聽。2不向新聞界公開。即不允許記者采訪案件審理情況也不允許記者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審理的情況。那么離婚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哪些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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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嗎公開審理制度是憲法所規定的項重要的審判制度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項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為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如開庭的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錄不公開等。那么離婚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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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人民法院對于第一審案件除下列案件外應當依法一律公開審理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3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經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6法律另由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包括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那么離婚案不公開審理還用家人陪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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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二百八十五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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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但是宣判一律公開。因此經當事人申請離婚訴訟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未經申請的原則上適用公開審理。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從而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民事訴訟法對開庭審理中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規定開庭審理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那么離婚案件能不能不公開審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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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公開審理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如開庭的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錄不公開等。不公開審理的范圍和程度是1不向廣大群眾公開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群眾旁聽。2不向新聞界公開。即不允許記者采訪案件審理情況也不允許記者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審理的情況。那么哪些屬于離婚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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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哪些婚姻官司不公開審理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不公開審理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如開庭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錄不公開等。即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群眾旁聽。2不向新聞界公開。附相關法律法規民事訴訟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那么哪些婚姻官司不公開審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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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開審理制度是憲法所規定的一項重要的審判制度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為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如開庭的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錄不公開等。那么離婚案件是不公開審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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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關于離婚案件屬于法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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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開庭的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不公開等。不公開審理的范Χ和程度是:1、不向廣大群眾公開,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群眾旁聽。即不允許記者采訪案件審理情況,也不允許記者通過新聞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審理的情況。上述離婚案件雖不公開審理,但對上述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期一律公開進行。那么離婚案件什么情況下不公開審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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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公開審理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如開庭的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錄不公開等。不公開審理的范圍和程度是:1、不向廣大群眾公開,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群眾旁聽。即不允許記者采訪案件審理情況,也不允許記者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審理的情況。那么什么離婚案不公開審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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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件的不公開審理情形有哪些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為,應當公開進行。關于離婚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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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中引發的民間借貸,通過一審、二審,我方上訴后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新審理,我方再次扳回一局??,上月底到現在已經有兩個案件成功的發回重審,這樣的結果比維持原判決又多了成功的機會,這一切的努力都來自于我們資深的周律師帶領下的成果??。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