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兩種被告不到庭的離婚案件法院如何審理

導讀:
對兩種被告不到庭的離婚案件法院如何審理1、針對第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然而對下落不明經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離婚當事人確實不能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對這類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是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離婚后其小孩無人護理等多方因素的考慮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審理。那么對兩種被告不到庭的離婚案件法院如何審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兩種被告不到庭的離婚案件法院如何審理1、針對第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然而對下落不明經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離婚當事人確實不能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對這類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是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離婚后其小孩無人護理等多方因素的考慮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審理。關于對兩種被告不到庭的離婚案件法院如何審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兩種被告不到庭的離婚案件法院如何審理
1、針對第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法院的處理方法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指未修訂前的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之規定只對送達方式作明確的規定即“夫妻方下落不明另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钡淳凸嫫跐M送達文書已完成能否就離婚案件因當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決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離婚案件當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確立和解除強調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場的原則方可辦理。比如說我國民事訴訟法第條就明確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边@規定強調了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出庭的原則盡管離婚當事人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為能力欠缺的人也應該出庭應訴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確的離婚當事人就更應該要出庭應訴。然而對下落不明經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離婚當事人確實不能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對這類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釋對這類離婚案件當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那么公告期滿就意味著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依照民訴法第百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針對第類型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其處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導致處理感到困惑。法院會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是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是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2)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離婚后其小孩無人護理等多方因素的考慮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審理。對此類離婚案件的處理我認為首先要多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審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應訴以便法院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通過法院多方做工作監護人仍不愿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第款“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的規定依法對監護人拘傳到庭參與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