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撤訴會有哪些后果,離婚撤訴的案件還能再起訴嗎

導讀:
對于大多數離婚案件,在第一次提起訴訟時,法院通常不會判決離婚。法官為了方便結案,勸說當事人撤訴,當事人便撤銷了訴訟。鑒于撤訴給當事人帶來的種種不利后果,在這里提醒當事人,撤訴需謹慎!一、當事人一旦申請撤銷訴訟,案件即告終結,當事人反悔的,需要重新提起訴訟。
離婚案件是法定必須進行調解的案件,由于離婚案件中摻雜著太多的情感因素,經過法院調解,因一方放不下多年的感情或者對方真誠悔過而和好、原告撤銷訴訟的現象時有發生。
撤訴后會有哪些后果?
一、當事人一旦申請撤銷訴訟,案件即告終結,當事人反悔的,需要重新提起訴訟。
對于大多數離婚案件,在第一次提起訴訟時,法院通常不會判決離婚。
但是在第一次訴訟中確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能夠為第二次訴訟做好鋪墊,提高第二次訴訟判決離婚的可能性。
當事人撤訴后再提起訴訟的,相當于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樣做只是在浪費時間。
二、對于撤訴后重新提起訴訟的。
《民訴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維護家庭穩定、維系夫妻感情。
那么,如果當事人不是基于上述原因撤訴的案件,是否也受六個月內起訴不予受理的限制呢?個人認為,不是的。
實踐中,會遇到因為管轄權異議需要移送的案件、不滿六個月即提起第二次訴訟的案件,以及其他一些未滿法定期限即提起訴訟的案件。
法官為了方便結案,勸說當事人撤訴,當事人便撤銷了訴訟。
基于上述原因撤訴的案件,其本意并不是因為有和好的意圖,如果一味的強調要六個月后才能提起離婚訴訟,無疑會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困擾。
《民訴意見》中,用“可依照”而非“應依照”,也是在間接的說明,對于撤訴案件要根據具體情況去判斷是否一律適用六個月后內起訴不予受理的規定。
由于各地法院對法律的適用會有差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在離婚案件中,如果不是本著和好的本意自愿撤訴的情形,其他情形最好等著法院駁回訴訟,這樣再次起訴時,就沒有時間限制了。
鑒于撤訴給當事人帶來的種種不利后果,在這里提醒當事人,撤訴需謹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