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3、對于上述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2、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減刑時,其間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3、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適當縮短間隔時間。4、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較短,一般來說不存在二次減刑的問題,因而也就無所謂減刑的間隔。
一、限制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1、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
2、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
3、對于上述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1、對于同一受刑人前后兩次減刑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減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對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
2、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減刑時,其間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
3、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適當縮短間隔時間。
4、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較短,一般來說不存在二次減刑的問題,因而也就無所謂減刑的間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