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能否減刑或假釋

導讀:
在我國受賄罪類的罪行對社會影響力很大,因為這關系到經濟和社會風氣,那么關于受賄罪能否減刑或假釋以及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詳細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幫助。
一、受賄罪能否減刑或假釋
受賄罪如果達到減刑條件,可以減刑或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根據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根據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本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后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
綜上所述,犯受賄罪后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或假釋。經過以上小編的詳細介紹,相信讀者對受賄罪能否減刑或假釋以及相關法律知識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