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既遂怎么判

導讀:
二、利用影響力c的黨紀處罰是什么1、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既遂怎么判
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法律依據:《刑法》第八十五條。
二、利用影響力c的黨紀處罰是什么
1、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實踐中需要注意,有本行為的,只有達到情節較重才給予黨紀處分。如果情節較輕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談話提醒、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或者組織處理。情節輕重要綜合考慮違紀的手段、方式、次數、數額及造成的損害后果、不良影響等綜合因素。
3、如造成惡劣影響或者重大損害的,應認定屬于“情節嚴重”。一般來講權力性關系往往是一種法律上的關系,而非權力性的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較為松散,多數是基于親情、友情、倫理所牽連,當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自己的職權范圍和相應的權力性影響,而是利用自己的社會關系等非權力性的影響時應判定其為利用影響力受賄行為,反之,則應認定其為受賄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