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減刑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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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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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經濟犯罪在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情況,其在執行期間,如果遵守相關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則是有可能減刑的,6、經濟犯罪減刑的條件和限度是什么: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犯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無再犯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就可以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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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減刑的條件和幅度減刑的條件(1)確有悔改表現:罪犯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真反思自己的錯誤,積極改造,表現出良好的悔罪態度,對于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以不受上述減刑幅度的限制,減刑的幅度減刑的幅度根據罪犯的表現、犯罪性質、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了解和掌握減刑的流程和法律條件,對于罪犯及其家屬、律師等都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這個案例說明了減刑的重要性和實際效果,同時也強調了罪犯積極參與改造和立功的重要性,減刑的申請程序(1)提出申請:罪犯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負責執行的監獄或法院提出減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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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減刑的條件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減刑的時間規定從被判刑到可以減刑的時間規定分為以下幾種情形:(一)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二)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導讀:一旦犯罪進而被判刑的罪犯,都會想自己有沒有減刑的機會,也都想著要盡力去爭取減刑,但是法律規定的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夠有減刑的機會,那么什么情形下能夠減刑呢,(四)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后方可減刑,(三)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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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例如,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書,報請法院審核裁定,但是,如果被判處刑罰的法院與執行機關所在地不一致,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法院與執行地不一致,如何確定減刑的管轄法院,刑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減刑的管轄法院可能會存在一些爭議,例如,被判處刑罰的法院與執行機關所在地不一致,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法院與執行地不一致,此時,減刑的管轄法院應該如何確定呢,因此,如果犯罪分子符合減刑的條件和程序,可以向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書,由執行機關報請法院審核裁定,但是,如果被判處刑罰的法院與執行機關所在地不一致,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法院與執行地不一致,執行機關可以向被判處刑罰的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由被判處刑罰的法院審核裁定,但是,如果被判處刑罰的法院與執行機關所在地不一致,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法院與執行地不一致,執行機關可以向被判處刑罰的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由被判處刑罰的法院審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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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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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犯罪行為可以采取諒解書來減輕刑罰的做法是存在的,但具體的減刑幅度會因法律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如果被害人對加害人表達出真實的諒解并簽署了諒解書,法院在判決時可能會考慮這一因素,以減輕加害人的刑罰。減刑的幅度通常由法官根據案件情況,包括罪行的嚴重性、加害人的認罪態度、對被害人的諒解和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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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首屬于法定減刑的情形,自然可以減,具體由法官裁量。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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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減刑的幅度可能有所減少。3、減刑是刑法規定的,而不執行財產刑時,對減刑是有影響的,具體的影響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里面對不執行財產刑時,減刑的限制作出了規定。那么沒收個人財產對個人減刑有影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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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在監獄減刑的情況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哪些情況下才能減刑1、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況如下: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什么情況下可減刑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況如下: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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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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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如何規定減刑的管轄法院,以及律師在減刑案件中的作用,對于罪犯和家屬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最后,律師要在法庭上代表罪犯進行辯護,向法院陳述罪犯的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爭取法院對減刑申請的支持,最終,法院采信了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裁定對其減刑兩年,律師還可以代表罪犯參與減刑案件的審理,向法院提出減刑的申請和辯護意見,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以下是一個律師在減刑案件中的成功案例:某罪犯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多次獲得監獄表揚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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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們都知道,法律是嚴格的。但是出于某些人性上面的考慮,法律也有讓步的一方面。比如說對于犯罪嫌疑人的減刑。那么無期徒刑限制減刑是怎樣的?無期徒刑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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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辦案思路及心得水城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沈培亮律師擔任其涉嫌盜竊案的一審辯護人,參加今天的庭審。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李某構成的定性無異議,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解意見,供法庭量刑時參考:第一、被告人是犯罪未遂。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方法,盜竊公民財物,同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其盜竊數額達人民幣26705.80元,屬盜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那么【盜竊罪辯護】盜竊案辯護成功減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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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已實際非法占有了,即視為既遂。對于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貪污受賄罪的犯罪嫌疑人將全部贓款上交的,是可以依法獲得減刑的,具體能減多少依據犯罪情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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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維護每個追求幸福的人的權利,幫助70歲的阿姨起訴成功離婚,獲得房屋折價款54萬元,要回婚前借款25萬元,銀行存款以及家具家電等其他財產兩方平分。愿我們都能勇敢面對生活中的每一次變遷,用智慧與愛,書寫各自美好的人生下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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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