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不予立案怎么復議

導讀:
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尋釁滋事也可能采取強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財物的方式,但一般說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不是行為人的最主要的和終極目的,而是作為其尋求精神刺激,擾亂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按照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一、刑事自訴案件不予立案怎么辦?
按照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二、刑事拘留后多久會批捕?
刑事拘留后一般會在十天內會批捕,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法規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不同點
1、從主觀方面看,搶劫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以暴力或暴力脅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是其主要的、終極的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為其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
尋釁滋事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出于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也可能采取強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財物的方式,但一般說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不是行為人的最主要的和終極目的,而是作為其尋求精神刺激,擾亂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
2、從客觀方面看,搶劫罪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強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搶走財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財物。
尋釁滋事罪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無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釁,擾亂社會秩序。除了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的行為,還可能具體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
尋釁滋事罪的強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一般發生在大庭廣眾之下的社會公共場所,其強拿硬要的手段在強度上比搶劫行為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實施搶劫行為所要求的嚴重侵犯人身權利方法和以立即實施暴力為內容的脅迫方法以及與暴力方法強度相當的其他方法。行為人還常常通過滯留在現場炫耀武力、逞強耍威來達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目的。
3、從侵害的客體看,兩罪也不相同。搶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產權利和他人的人身權利;尋釁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會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