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安不立案屬于刑事申訴

導讀:
2、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2、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三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3、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三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三、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怎么辦1、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申訴
公安不立案怎樣申訴,公安不立案大多是有理由的??馗嫒丝梢韵驒z察院申訴??馗嫒丝梢韵驒z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檢察院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已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一、公安不不予立案怎樣申訴
1、控告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馗嫒丝梢韵驒z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檢察院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已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公安機關應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七日內,書面回復檢察院。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二、控告人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濟措施:
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2、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三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機關的復議申請后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三、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怎么辦
1、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2、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3、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三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機關的復議申請后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刑訴法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向哪級檢察院申訴
刑事訴訟法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刑事訴訟法
派出所不立案屬于什罪名
法律主觀:
是的。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該在接到報案之后即對報案人員進行鑒定,并最終確定是否 立案 ,派出所不予立案的行為即涉嫌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復、拖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提起 訴訟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
法律客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向檢察院申訴
法律分析:公安不立案怎樣申訴,公安不立案大多是有理由的。控告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馗嫒丝梢韵驒z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檢察院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已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七日內,書面回復檢察院。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