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刑事復議復核不予立案后應怎么辦?

導讀:
強拆刑事復議復核不予立案后可以向上級來反映。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對受理的不予立案決定的刑事復議、復核案件,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重點審核下列事項:(一)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二)是否有控告行為涉嫌犯罪的證據;(三)適用依據是否正確;(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體罪名的限制。辦理過程中發現控告行為之外的其他事實,可能涉嫌犯罪的,應當建議辦案部門進行調查,但調查結果不作為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的依據。那么強拆刑事復議復核不予立案后應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強拆刑事復議復核不予立案后可以向上級來反映。公安機關收到不予立案刑事復核的,會對復核進行審查,并且要收到申請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對受理的不予立案決定的刑事復議、復核案件,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二)是否有控告行為涉嫌犯罪的證據;
(三)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體罪名的限制。
辦理過程中發現控告行為之外的其他事實,可能涉嫌犯罪的,應當建議辦案部門進行調查,但調查結果不作為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的依據。
第三十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復核鑒定的申請、決定和委托同初次鑒定基本相同。鑒定委員會受理案件后交相關專業的專家小組進行鑒定。專家鑒定小組的成員應是固定的,是經過審查并獲得委員會頒發的專家資格證書者。每一案件(一個專門性問題)中參與鑒定的成員不得少于5人。成員過少,一則缺乏代表性,二則難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性、準確性。同時,曾參加過該案鑒定的專家必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