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不予案件復議時效是多久?

導讀: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當事人有救濟手段,首選應該是發起復議,在拿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一周內申請。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當事人有救濟手段,首選應該是發起復議,在拿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一周內申請。關于刑事訴訟法不予案件復議時效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刑事訴訟不予立案復議時效是多久
1、申請復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2、申請復核
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3、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4、拒絕自訴
公安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到法院自訴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二、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1、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人們遇到盜竊、搶劫或者詐騙等刑事犯罪,應該盡快到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當事人有救濟手段,首選應該是發起復議,在拿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一周內申請。另外,控告人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介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