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退款屬于詐騙嗎

導讀:
立案前退款屬于詐騙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立案之前不管嫌疑人是否退還全部詐騙款的并且詐騙數額是較大標準的都是屬于詐騙的但是如果積極全部退贓且行為人認罪、后悔的是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但也有例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助柜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的明確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銀行自助柜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仍以信用卡詐騙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前退款屬于詐騙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立案之前不管嫌疑人是否退還全部詐騙款的并且詐騙數額是較大標準的都是屬于詐騙的但是如果積極全部退贓且行為人認罪、后悔的是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應該定什么罪
1、對人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
如果不法分子懷著非法占有的目的到商場購物時利用他人遺失的信用卡刷卡消費或者到銀行的柜臺利用信用卡對工作人員進行詐騙等行為這些都是屬于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行為其整個詐騙過程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模式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所明文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主要行為可總結歸納為以下4種,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的
(4)惡意透支的行為。
2、對機器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
但如果不法分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對銀行自助柜員機(ATM機)進行取款詐騙的行為將會被認定為盜竊罪。
雖然其表面上與詐騙行為無異但本質是不一樣的因為詐騙行為有一個行為模式的包括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接著對方基于該詐騙行為而引起了錯誤認識然后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了財物最后行為人取得了財物導致對方失去了自己的財物在整個詐騙過程中人是有意識的也是在被騙的情況下自愿處分了財物但銀行自助柜員機(ATM機)是無意識的機器而已。因此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利用信用卡對機器進行詐騙的行為是屬于盜竊罪的。
但也有例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助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的明確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銀行自助柜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仍以信用卡詐騙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