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死亡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問題研究

導讀:
在事件的發展過程中姜某的犯意發生了轉化行為越界即由尋釁滋事轉化為故意殺人在此期間趙某加入二人臨時達成犯意溝通共同毆打龔升致其死亡姜、趙二人在故意殺人的范疇內成立共同犯罪,在事件的發展過程中姜某的犯意發生了轉化行為越界即由尋釁滋事轉化為故意殺人在此期間趙某加入二人臨時達成犯意溝通共同毆打龔升致其死亡姜、趙二人在故意殺人的范疇內成立共同犯罪,針對劉某與姜某、趙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問題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姜某、趙某在龔某被害現場毆打龔某時劉某已經逃離現場。
趙某趕到后持鐵管對龔某頭部猛擊數下致龔某死亡。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劉某五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姜某、趙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針對劉某與姜某、趙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問題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姜某、趙某在龔某被害現場毆打龔某時劉某已經逃離現場。第三對于姜某的加入劉某明知且未阻止在尋釁滋事范疇內姜某、劉某成立共同犯罪。在事件的發展過程中姜某的犯意發生了轉化行為越界即由尋釁滋事轉化為故意殺人在此期間趙某加入二人臨時達成犯意溝通共同毆打龔升致其死亡姜、趙二人在故意殺人的范疇內成立共同犯罪。關于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死亡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問題研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尋釁滋事犯罪是社會上高發的犯罪之一司法實踐中處理的非常多。由于尋釁滋事是從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現在仍以口袋罪來對待又容易與搶劫、強制猥褻婦女、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罪名發生競合所以尋釁滋事犯罪也是存在爭議非常多、處理難度非常大的一個罪名。尤其是尋釁滋事犯罪多表現為共同犯罪該類犯罪常涉及共同犯罪的認定、主從犯的區分等涉共同犯罪理論的問題這更增加了處理難度同時也使共同犯罪的相關問題成為尋釁滋事犯罪中的一大難點。下面通過一起案例結合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片面共犯等理論對尋釁滋事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認定問題作逐一解析。案例2007年3月31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姜某、趙某酒后在公路上與被害人龔某及其同鄉王某等人相遇。劉某認為在其呼喚趙某時龔某等人惡意應答隨即將龔某等人攔住、辱罵。同行之人將雙方勸開。龔某等人離開后劉某仍不罷休持磚頭追上龔某等人對龔某及其同鄉繼續謾罵、毆打。此時姜某、趙某趕到現場姜某伙同劉某對龔某等人進行毆打。廝打中劉某持磚頭追趕龔某并持磚頭對龔某砍砸未逞。姜某亦持磚頭追趕龔某在一公共廁所附近姜某將龔某打倒在地騎在龔某的身上繼續對龔某進行毆打。趙某趕到后持鐵管對龔某頭部猛擊數下致龔某死亡。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劉某五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姜某、趙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本案中劉某首先挑起事端隨意攔截、辱罵、毆打他人期間姜某加入劉某明知且未阻止。劉某見對方人多勢眾逃走后趙某見姜某毆打被害人龔某便與姜某一同毆打龔某并致龔某死亡。針對劉某與姜某、趙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問題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姜某、趙某在龔某被害現場毆打龔某時劉某已經逃離現場。且劉某事前未糾集姜某、趙某參與犯罪亦不知趙某參與其中對姜某、趙某在其后的過程中對龔某的毆打不知情。劉某沒有與姜某、趙某共同的殺人故意。故姜某、趙某系共同犯罪劉某與其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第二劉某系本次事件的禍頭雖然從法律上未判決其承擔致人死亡的責任但從道德角度講劉某對于龔某的死亡是難辭其咎的從因果關系角度講一審認定劉某與姜、趙二人系共同犯罪亦有一定的依據。第三對于姜某的加入劉某明知且未阻止在尋釁滋事范疇內姜某、劉某成立共同犯罪。在事件的發展過程中姜某的犯意發生了轉化行為越界即由尋釁滋事轉化為故意殺人在此期間趙某加入二人臨時達成犯意溝通共同毆打龔升致其死亡姜、趙二人在故意殺人的范疇內成立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認定的基本理論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1、必須二人以上。2、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認識因素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不是在單獨犯罪而是在與他人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二是明知自己的行為與他人的行為相配合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意志因素是對自己與他人相配合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態度。但共同犯罪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范圍內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體形式和內容必須完全相同。3、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要求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的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聯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各行為人的行為實為一個整體共同作用于危害結果各共犯人的行為于危害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共同行為應當屬于同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否則不能成立共犯關系。實踐中還存在很多不典型的犯罪形態比如片面共犯、繼承的共犯、共犯的錯誤等。下面僅就與本案有關的片面共犯、繼承的共犯作一簡要介紹。所謂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則沒有認識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單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只有幫助犯才可以成立片面共犯實行犯雖然可能存在片面的共同故意但沒有必要承認其為片面的實行犯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的有關條文定罪量刑。繼承的共犯即指一個或幾個行為先行著手實施一個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在實施該行為的過程中其他人加入進來并與先行為人形成意思聯絡而后與先行為人繼續實施該犯罪行為。先行為人與其后加入的行為人形成共同犯罪。二、尋釁滋事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認定一罪名不同的同案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只實施一個隨意毆打行為但同時觸犯了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三個罪名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因此尋釁滋事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構成刑法理論上的想像競合犯。依據想像競合犯的處理原則該種情形下應從一重罪處罰即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罰。實際案例中如果是個別行為人行為過限造成重傷、死亡結果的實施該行為的人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罰其他行為人以尋釁滋事罪處罰如果尋釁滋事的部分行為人已經逃離現場其他人繼續加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因共同滋事行為已停止繼續加害行為與已經逃跑的行為人無關其后果應由繼續加害者承擔。比如上述筆者所舉案例即是此種情形劉某逃跑后姜某、趙某又繼續對龔某的加害后行為造成了龔某的死亡所以姜某、趙某對龔某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劉某僅對其尋釁滋事行為承擔責任。所以在同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中對同案犯認定的罪名不盡相同。那罪名不同的同案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呢筆者認為是可以的首先從主觀上致人重傷、死亡的行為人的犯意是概括的、不確定的尋釁滋事的犯罪故意內容與傷害、殺人的故意內容是交織在一起的難以具體分隔各行為人均有相同的尋釁滋事故意內容。其次從客觀方面各行為人均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據此各行為人在尋釁滋事的范圍內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會存在被判處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人和被判處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同案犯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即在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中罪名不同的同案犯能夠成立共同犯罪。二臨時加入尋釁滋事犯罪的后行為人與先行為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依據共同犯罪的基本成立條件共同犯罪在主觀方面首先表現為各犯罪人之間的共同犯罪故意其次表現為各犯罪人之間的犯意聯絡即各犯罪人不僅知道自己在和他人共同實施犯罪也知道自己和他人的行為共同作用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預見到自己和他人的共同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但對這種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另外對犯罪結果的預見只要求是概括的、大致的而非具體的、準確的。因此在一般的尋釁滋事犯罪中只要先行為人對后行為人的加入明知且對其行為未予阻止則可認定先行為人與后行為人臨時達成了犯意的聯絡各行為人成立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在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各犯罪人都親自參與了毆打共同造成重傷、死亡的后果則可認定對故意傷害或殺人的犯罪故意臨時達成了犯意聯絡各行為人成立故意傷害或殺人的共同犯罪。本文案例中的姜某和趙某較劉某而言在尋釁滋事過程中均為后加入者其中劉某看到了姜某毆打被害人對姜某的加入是明知的且未予反對并和姜某共同持磚追砍被害人所以可以認定姜某和趙某臨時達成犯意聯絡共同實施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在劉某逃跑后姜某繼續實施對龔某的加害行為期間趙某加入與姜某共同實施上述行為姜、趙二人合力造成龔某死亡的后果。在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趙某的加入劉某是不知情的。那么從主觀上考量姜某和趙某雖無事前通謀亦達成臨時犯意聯絡而劉某由于對趙某不知情便談不上與趙某有犯意的聯絡趙某也只能勉強的算做對劉某有單方面的犯意聯絡。故依據共同犯罪成立的條件在故意殺人的范圍內姜某和趙某成立共同犯罪劉某和趙某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尋釁滋事范圍內趙某和劉某不成立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