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導讀:
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交通事故中被認定負全部事故責任的方無法得到救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在送達15日內是不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認定予以救濟來防止刑事追訴程序的啟動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根據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責任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其人身自由就會受到公安機關的限制。那么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交通事故中被認定負全部事故責任的方無法得到救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在送達15日內是不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認定予以救濟來防止刑事追訴程序的啟動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根據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責任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其人身自由就會受到公安機關的限制。關于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交通事故中被認定負全部事故責任的方無法得到救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被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的話他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能單獨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沒有適格的被告)也無法就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只有等對方當事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后予以反駁。而在對方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其責任將直處在不定狀態。
2、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的權益不能得到及時的救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在送達15日內是不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認定予以救濟來防止刑事追訴程序的啟動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根據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責任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其人身自由就會受到公安機關的限制。如果該責任認定錯誤或在審查起訴階段請求檢察院予以糾正或在審判階段舉證反駁經過質證后法官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糾正后才能釋放責任人。其導致的后果是當事人被先期關押是當事人被無辜追訴是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3、法院糾錯率低當事人翻案難。首先交通事故認定有很強的技術性但是法官并非萬能他們只能對錯誤非常明顯的認定書予以糾正因此當事人完全寄希望于對交通事故分析不具有專業優勢的法官來糾正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很難的其次當事人在就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讓當事人舉證證明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有錯誤并非易事因為事故現場的勘驗、檢查及對證人的調查等方面的證據均掌握在交警部門的手中而且交警部門在訴訟中并不出庭質證。另外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原則和占優勢的證明標準所以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的異議很少能夠得到法庭的采納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公安機關處理事故的程序違法或責任認定有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