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

導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存在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影響案件的正確定性和處理。” 事故責任認定部門在找不到其他造成交通事故直接因果關系的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時,往往以其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這條原則性規定來確定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存在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影響案件的正確定性和處理。” 事故責任認定部門在找不到其他造成交通事故直接因果關系的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時,往往以其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這條原則性規定來確定責任。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存在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影響案件的正確定性和處理。
一是事故責任認定部門往往把一些與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
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事故責任認定部門引用多條違法行為,卻沒有一條與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這樣的事故責任認定,給案件的處理帶來很多麻煩。
二是事故責任認定部門往往把法律規定的加重情節作為責任劃分的依據。
交通管理法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六種交通肇事加重處罰情形,這六項情形是法定的加重情節,不是劃分事故責任的依據。
三是事故責任認定部門往往在找不到與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違犯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時,引用交通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作為負事故責任的依據。
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事故責任認定部門在找不到其他造成交通事故直接因果關系的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時,往往以其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這條原則性規定來確定責任。這完全是拿結果來推原因的邏輯,解釋不了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或者說是對法律上因果關系的誤讀。
四是事故責任認定部門往往隨意對被害人免除事故責任。
只要被害人死亡了,事故責任認定部門一律都是認定犯罪嫌疑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即使從卷中材料看被害人有明顯的過錯,事故責任認定部門也不認定其有責任;而忽略了該款還規定“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