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交通事故認定機制存在有哪些問題及解決途徑包括什么

導讀:
我國每年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數以十萬起其中絕大部分案件要經過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新交法頒布之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那么當前交通事故認定機制存在有哪些問題及解決途徑包括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每年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數以十萬起其中絕大部分案件要經過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新交法頒布之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關于當前交通事故認定機制存在有哪些問題及解決途徑包括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論是構成交通肇事還是僅僅民事賠償的份額分擔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整個事故的處理中都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卻一直為理論界所質疑司法實踐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訴性爭論激烈難以形成一致意見。新交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具有可訴性仍然沒有予以規定同時新交法又取消了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從而造成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事故當事者往往來回奔波于法院和交警部門卻告狀無門從而抱怨不斷。理論界對事故處理機制的質疑也有增無減。在本文中首先詳細闡述了我國當前交通事故處理機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了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接著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進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礎上筆者比較了國內學者提出的解決方案最后提出了筆者認為在我國比較切實可行而又能徹底解決問題的設計方案。
我國每年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數以十萬起其中絕大部分案件要經過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無論是作為交通肇事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還是作為民事案件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都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卻一直為理論界所質疑司法實踐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訴性難以正確對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新交法)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使用其用意是對多年的質疑和沖突給出一個正確的答案但是新交法施行一年多來理論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的質疑有增無減事故當事者也抱怨不斷當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真的存在問題嗎?筆者擬就膚淺的思考參加探討以求共鳴。
一、我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當事人若不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他有幾種手段可以救濟?
(一)當事人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可以以交警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新交法對此仍然沒有明確規定。根據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下發了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即法發(1992)39號文)的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法發(1992)39號未違背2000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精神④應仍然有效。根據法發(1992)39號文第四條的規定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議呢?
在新交法頒布之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在新交法頒布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失效新交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該法將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規定。按此規定即使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也就無權申請行政復議。
通過以上(一)、(二)分析可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在新交法頒布后當事人亦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現在當事人能采取的救濟途徑只能是在就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要求法院對確有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不予采信或予以糾正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對確有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不予采信。這樣一來問題就產生了僅僅通過這個途徑當事人的權利真的能得到保障嗎?
問題一僅僅讓作為非專業機構的法院和沒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法官作為糾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的唯一途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充分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項十分復雜、細致的工作是有很強的政策性、技術性和法律性的。如責任認定過程中的所涉及的路況安全工程鑒定、車況技術鑒定、痕跡鑒定、車速鑒定、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等等一系列專業技術鑒定都無不表明責任認定工作的技術性、復雜性和法律性等特征雖然說法院是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但是法官并非萬能他們盡管應該都是精通法律的專家但是他們并不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專家完全寄希望于不具有專業知識的法官來推翻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這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來說無論如何應該都是不夠的!
問題二當事人在就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讓當事人舉證證明推翻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對當事人來說是否公平?
現場的勘驗、檢查對證人的調查等方面的證據均掌握在交警部門的手中要求當事人自己去搜尋足夠的相反的證據來推翻作為國家機關的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談何容易?而且公安機關一旦認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的話該責任人都已經被公安機關拘留、關押其就沒有機會去收集證據更談不上推翻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了這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問題三如果經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認定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負全部責任的一方能否按照最高的司法解釋在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推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呢?
根據1992年最高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通知當事人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同時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當事人被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的話其不可能要求其他人賠償即其找不到適格的被告所以也無法就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更談不上在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要求法院推翻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其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對方當事人提起賠償的民事訴訟的同時要求法院不采信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在對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之前其責任將一直處在不定狀態而找不到任何其它救濟途徑。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證據可能無法取得這對被認定負全部責任的事故當事者要推翻事故責任認定變得越來越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