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類型的分析

導讀:
目前,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類型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書證說,一種是鑒定結論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的文書。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上述書證應具有的客觀性特征。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而且制作的目的就是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以便于對案件作出處理,包括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問題。那么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類型的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類型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書證說,一種是鑒定結論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的文書。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上述書證應具有的客觀性特征。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而且制作的目的就是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以便于對案件作出處理,包括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問題。關于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類型的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上述法律規定雖然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其作為證據的性質在法律上較以前有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它屬于哪種證據類型卻存在著較大的爭議。目前,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類型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書證說,一種是鑒定結論說。下面筆者從證據分類學的角度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所記載的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制作的文書,該文書就是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這符合書證的基本要求。但筆者不贊同此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從書證的形成時間來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書證通常是在糾紛發生之前就已經形成,如借條、合同、遺囑、營業執照等,它們在訴訟之前就已經客觀存在,而不是通過訴訟中的行為產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的文書。因此,從形成的時間考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書證。
第二,從客觀性考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書證與物證都有一個根本性特征,即客觀性。書證的客觀性是指,書證的內容不以訴訟中辦案機關或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書證形成之后,辦案機關或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只能去發現它、收集它、認識或判斷它,而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所作的綜合評判,其中必然包含了有關辦案人員的主觀認識和判斷,這種主觀認識有可能與客觀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上述書證應具有的客觀性特征。
第三,從制作主體和制作目的來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書證一般是當事人、其他個人或單位制作的文書或其他材料,制作的目的往往是為了陳述事實、確認、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等,而不是為了處理訴訟中的相關事宜。如合同書簽訂的目的是為了明確雙方的實體權利和義務。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由相關的有權機關制作,其目的是為了反映行為人主體身份,而不是為了確定訴訟中的相關事宜。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而且制作的目的就是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以便于對案件作出處理,包括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