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導讀: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里的“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應作狹義的理解,即《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結果導致當事人雖然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但卻沒有任何司法救濟途徑,使《交通事故認定書》成了劃分事故責任的最終結論,也行為使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認定行為失去了司法監督。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為行政處罰的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里的“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應作狹義的理解,即《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結果導致當事人雖然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但卻沒有任何司法救濟途徑,使《交通事故認定書》成了劃分事故責任的最終結論,也行為使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認定行為失去了司法監督。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為行政處罰的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里的“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應作狹義的理解,即《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而不能將其擴大理解為包括作為民事處理甚至刑事處理的證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為任務的行政性法律。其主要內容是規范人們的交通行為、明確對交通行為的管理以及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對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賠償,沒有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那樣作出專門規定,而是統一歸入了民法的調整范圍。同樣,對于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刑事犯罪,也應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整。
2、從反面看,如果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擴大到作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控罪證據,那么,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將無法否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法定證據的證據效力,結果將會導致交通肇事案件的罪與非罪以及罪輕與罪重的決定權完全掌握在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說了算,而法院卻喪失了其最終司法裁判權。特別是在當前不同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訴性做法不一致的情況下,有些地區(如合肥市)法院對因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結果導致當事人雖然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但卻沒有任何司法救濟途徑,使《交通事故認定書》成了劃分事故責任的最終結論,也行為使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認定行為失去了司法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