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必然具有法律效力

導讀: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被告王海存在逃逸行為,故依照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被告王海還提交了交警部門調查筆錄和檢察院的相關法律文書予以證實。第二種觀點認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一份普通的證據,本案被告王海已提交證據反駁其證據效力,應不采信該證據內容,依法認定被告不存在逃逸行為。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必然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被告王海存在逃逸行為,故依照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被告王海還提交了交警部門調查筆錄和檢察院的相關法律文書予以證實。第二種觀點認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一份普通的證據,本案被告王海已提交證據反駁其證據效力,應不采信該證據內容,依法認定被告不存在逃逸行為。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必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案情】
2011年7月份,被告王海(化名)駕駛小客車將橫過馬路的行人原告李麗(化名)撞傷,經交通管理部門勘察認定,被告王海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李麗(化名)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駕駛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原告李麗受傷治療后因賠償事宜無法與被告達成協議,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海及保險公司賠償等各項經濟損失30萬余元。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被告王海存在逃逸行為,故依照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被告王海則辯稱發生交通事故當晚其主動撥打“110”及“120”,并積極籌錢送到醫院,并于第二天早上到交警部門作筆錄,故被告不存在逃逸行為,請法院不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被告逃逸的內容,保險公司應依法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被告王海還提交了交警部門調查筆錄和檢察院的相關法律文書予以證實。
【分歧】
關于該案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有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關于事故當事人責任劃分的重要文書,應采信其內容認定被告存在逃逸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一份普通的證據,本案被告王海已提交證據反駁其證據效力,應不采信該證據內容,依法認定被告不存在逃逸行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筆者認為被告王海提交的交警部門對證人作的調查筆錄程序合法,內容與檢察院不捕理由說明書相符,且與被告王海庭審陳述相吻合,具有客觀真實性。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為推卸、逃脫和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本案被告王海在事故發生后立即撥打了“110”及“120”,在“120”急救車、“110”交警和原告親屬到達事故現場后,在與現場證人打招呼后離開現場籌錢到醫院,并于第二天早上主動到交警隊作筆錄接受調查,其未實施試圖推卸、逃脫和逃避法律追究的逃跑行為,故被告王海當晚離開現場的行為并不構成逃逸的法律要件,應認定被告王海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不存在棄車逃逸行為。故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