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應當送達給受害人

導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應當送達給受害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應當送達給受害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應當送達給受害人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送達給受害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四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個制作證據的行為而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采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