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以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問題為由拒賠

導讀:
交通部門對此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進行了認定。但是,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說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形成原因,而是直接對于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劃分作出結論。此后,在胡某對吳某起訴要求民事賠償的過程中,吳某抗辯說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問題,他個人不同意這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意見。這可以說是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具有的內容的說明,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具備本法所要求的相關內容。所以吳某對交通事故的認定書提出疑問是有根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吳某的意見予以重視,并且改正在工作中的失誤。那么是否能以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問題為由拒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部門對此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進行了認定。但是,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說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形成原因,而是直接對于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劃分作出結論。此后,在胡某對吳某起訴要求民事賠償的過程中,吳某抗辯說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問題,他個人不同意這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意見。這可以說是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具有的內容的說明,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具備本法所要求的相關內容。所以吳某對交通事故的認定書提出疑問是有根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吳某的意見予以重視,并且改正在工作中的失誤。關于是否能以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問題為由拒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故認定書僅僅表明了交通管理部門對于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行政責任的處理意見,其法律地位只是交通管理部門據以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已,它對于受理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和責任的認定意見,但并不一定以此為裁判依據。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前,各個地方確實存在著人民法院以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認定書意見為裁判依據的作法,但在該法施行以后,這些做法應當得到改變。所以,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拋開事故認定書,自行確定系爭案件的事實情況和責任分配。
案情簡介
2004年5月12日,胡某駕駛一小客車,在去往機場接人的途中,以70多公里的時速由西向東行駛,駛于一分岔口,此時吳某正駕駛救護車送一孕婦和助產護士二人到婦產醫院,由東向西行駛。當雙方車輛相距40米左右時,吳某發現胡某的車從對面行駛過來,即減速相讓。此時,他感覺車身不穩,便采取向右打輪措施,但是由于車速比較快,路面有水,停車不及,同胡某的車發生相撞。
事后,交通部門對現場進行了勘探,并做了分析。現場道路系東西方向瀝青路面,路面良好。同時,交通警察部門對于車身的一些劃痕做了比較細致的檢查,最后認為:吳某駕駛不合格的救護車,并因措施不當,駛入逆行線。此外,行政規章規定,救護車在執行求助的任務時,應當減速行駛,但是,在當天下雨路面比較滑的情況之下,吳某仍然以60多公里的速度行駛,這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胡某當時駕車的速度是70多公里每小時,也超過了該路段限速,因此,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責任。
交通部門對此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進行了認定。但是,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說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形成原因,而是直接對于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劃分作出結論。此后,在胡某對吳某起訴要求民事賠償的過程中,吳某抗辯說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問題,他個人不同意這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意見。
專家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并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這可以說是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具有的內容的說明,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具備本法所要求的相關內容。那么如果事故認定書沒能按照本法的要求處理會有什么樣后果?對此,本法雖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即當事人可以要求交通管理部門補充、修正。
在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門已經對交通事故作了比較詳細的認定和勘察,但是,因為具體的辦案人員的疏忽,沒有在事故認定書中對事故的形成原因等問題作出說明,因此,在內容和格式上不符合本法的規定。所以吳某對交通事故的認定書提出疑問是有根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吳某的意見予以重視,并且改正在工作中的失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