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效力問題是什么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究竟如何定性,理論與實務觀點紛呈,莫衷一是。鑒定結論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僅是對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的簡單記載與描述,而且是公安交通部門經過勘查、調查、技術鑒定后作出的專業性結論,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結合產物。因此,將事故認定書視為證據,這一基礎問題沒能得到根本解決,是為無本之源。就此而言,事故認定書很難界定為鑒定結論。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效力問題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究竟如何定性,理論與實務觀點紛呈,莫衷一是。鑒定結論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僅是對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的簡單記載與描述,而且是公安交通部門經過勘查、調查、技術鑒定后作出的專業性結論,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結合產物。因此,將事故認定書視為證據,這一基礎問題沒能得到根本解決,是為無本之源。就此而言,事故認定書很難界定為鑒定結論。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效力問題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究竟如何定性,理論與實務觀點紛呈,莫衷一是。
證據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據之一種,其不有可訴性,且認定書的證據效力取決于法院的最終查證屬實,才可作為定案證據采信,這為我國現行立法所肯(《道交法》)第七十三條)。證據說又分書證說與鑒定結論說。書證說主張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機關在其法定權限內行使職權所制作的文書,其以文字記載的內容表達了制作者的意思,并據以證明案件的事實,屬于一種公文性書證。
鑒定結論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僅是對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的簡單記載與描述,而且是公安交通部門經過勘查、調查、技術鑒定后作出的專業性結論,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結合產物。但有的研究者同時認為這是一種特殊的鑒定結論,主要是由于其既是對事實的客觀描述,又有對事故成因和責任的主觀判斷,其存在一定的行政強制性,因此與真正的鑒定結論有較大區別,這也是目前法律未明確其性質的弊端之所在。
證據說最大的問題的在于沒有明確屬于哪種程序中的證據,即:是行政程序證據亦或訴訟證據,性質不明。由于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內只有對訴訟證據有著確定的分類,而對行政程序證據卻是立法空白。因此,將事故認定書視為證據,這一基礎問題沒能得到根本解決,是為無本之源。書證說難以解決認定書作為證據的客觀性與認定書內容的主觀性之間矛盾(對此問題詳見下文)。
鑒定結論說也有難以自圓其說的缺陷:鑒定結論是具備資質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所作的一種判斷。這種判斷與事故認定書存在較大差異:鑒定人獨立對其鑒定結論負責,與其他鑒定人之間并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數個矛盾的鑒定結論之間并無效力高低之別;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可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以行政權力確認,或被責令重新認定。就此而言,事故認定書很難界定為鑒定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