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

導讀:
怎樣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就指出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那么怎樣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樣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就指出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關于怎樣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樣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據此其責任認定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與其它書證、物證一樣只能是一種證據只是與物證、書證、勘驗筆錄等不同它是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過程但均屬法院審查的范圍是否屬實?是否采信則須由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其予以審查判斷而不是不加審查一概當然認定采納。
由此可以看出交法將原來規定的責任認定書修改為事故認定書并且對事故認定書不得再提起復議。是把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證據材料最終由法院來審查確認。
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就指出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但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和實現。法院覺得責任認定是專業性很強的東西再重新認定不知如何操作。是提請交警部門進行重新認定還是由法院直接對當事人的責任作出認定?由法院直接作出認定由于法官并未目擊現場且不是交通事故認定的專業人員存在不少困難在一般情況下僅憑現有案卷材料很難將原責任認定推翻。但提請交警部門進行重新鑒定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目前筆者處理過的交通事故法院還是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劃分當事人民事責任簡單認為交通事故賠償在法院只是損失數額比例分配。雖然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道路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的確都以認定書作為認定事實與承擔責任的當然依據。但交法實施后認定書的性質已經變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