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怎樣的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怎樣的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公安機關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怎樣的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公安機關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怎樣的
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弱化了責任認定在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中的核心地位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行政色彩明確了公安機關在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中立地位。
公安機關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既然僅作為一種證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自然不必向上級機關申請重新認定甚或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完全可以像對待其他證據一樣通過庭審質證程序由法官依照證據認定規則予以解決。
公訴部門在審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過程中必須改變過去完全依賴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指控犯罪的做法必須先從觀念上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普通的證據來看以事實為依據以道路交通法規為準繩對其加以審查判斷看其認定是否合理合法。這樣一方面可以及時給當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濟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審陷于被動同時也可以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