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什么用?不認會怎樣

導讀: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制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什么用?不認會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制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什么用?不認會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用在于對一起交通事故進行歸責以及責任的分配,也可以作為一項證據。所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什么用?不認會怎樣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當然大家也可以咨詢。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用,概括地講應該包括三個方面:
1、是作為交通警察機關對違章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也就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使用;
2、是作為人民檢察院公訴交通肇事案件的控罪證據;
3、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
也就是說,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三種不同責任領域的證據使用,但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一方不認是可以申請重新認定的。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個制作證據的行為而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采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