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提高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

導讀:
怎樣才能提高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一種書證,其不同于其它書證之處就在于其認定實際上是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在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既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一種書證,其與鑒定結論相比,其客觀性要弱的多,其效力也低的多。那么怎樣才能提高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樣才能提高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一種書證,其不同于其它書證之處就在于其認定實際上是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在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既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一種書證,其與鑒定結論相比,其客觀性要弱的多,其效力也低的多。關于怎樣才能提高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樣才能提高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一種書證,其不同于其它書證之處就在于其認定實際上是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它所記載的內容是違章情節、危害后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最后判斷雙方的責任。其結論性意見恰恰是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中的重要一環。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盡管不是鑒定結論,但由于其認定主體的特殊性及記載內容的專門性,其對于定罪量刑的作用與鑒定結論又幾乎處同等重要位置。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責任書的認定,還存在有一些誤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交通肇事案件審理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既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審理交通肇事案件舉足輕重,那么,如何提高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效力,使交通肇事案件的審理更為客觀、公正,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做起:
1、建議將公安機關的事故責任處理行政職能與刑事偵查職能分離,成立獨立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構,將其類似于公安傷情鑒定機構的設置,確定專門的事故責任處理人員,嚴格事故責任處理人員資格,使此類人員不再參與偵查工作,避免因介入偵查而帶來的人為因素影響,從而使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更為客觀和公正。
2、建議引入行政訴訟救濟機制,以彌補公安復議機制的不足。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交通安全法》的這一決定,強調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性質,但并不能據此否認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公安具體行政行為的特點。
3、公安機關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避免危害后果及民事賠償的先入為主,并排除由此帶來的干擾,而應單純從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關系的確認出發,由專門的事故責任處理人員參加,客觀地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況且,今年7月1日實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該條例確定了被業內稱為無過錯賠償的賠償原則。在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強制保險條例的出臺,可以說是對交通事故責任受害方合法權益的很好保護,這也使得公安交通部門在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時,務必嚴格依據現場事實情況,客觀作出責任認定,而不應過多從安撫受害方考慮,對事故責任作出有失公允的認定。
4、檢、法兩家應正確看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效力,加大對事故責任書的審查力度。既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一種書證,其與鑒定結論相比,其客觀性要弱的多,其效力也低的多。事實上,對檢察院和法院來說,對當事人違章行為、危害后果以及其中因果關系的確認,是審查此類案件的重要內容,也是法律賦予的職權。
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對責任認定書作出審查,判斷責任認定書的有效、無效。因此,作為檢、法兩家辦案部門,在辦理交通肇事案件時,應加強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意識,從而加大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力度,敢于向事故責任認定書置疑,確保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客觀、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