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有學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屬于公文書證。理由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基于現場遺留的痕跡、物品的方位、長度等在交通事故現場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正是基于此,目前此類"注重審查型"已成為人民法院對待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基本類型或基本走勢。二是"盲目肯定型",即不持懷疑的完全肯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有學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屬于公文書證。理由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基于現場遺留的痕跡、物品的方位、長度等在交通事故現場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正是基于此,目前此類"注重審查型"已成為人民法院對待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基本類型或基本走勢。二是"盲目肯定型",即不持懷疑的完全肯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
當前學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屬于證據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學說:一是"具體行政行為說",持具體行政行為說的學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對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確定相關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多作出的能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因此,如果相關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認定不服,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以便實現法律救濟。二是"證據說,持該學說的學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既然基本法律已經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進行了認定,應當是從立法的角度對該性質進行的判斷,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證據無疑。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形式。
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證據,那么究竟屬于哪種證據形式,目前學界也存在分歧,有學者認為屬于鑒定結論,理由是2000年公安部的《關于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可否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議申請的批復》(公復字【2000】1號),該批復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鑒定結論。有學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屬于公文書證。這是因為,該認定書既不同于鑒定結論,也不同于證人證言,更不同于一般書證,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它是由特定的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所制作,當屬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有學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勘驗筆錄。理由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基于現場遺留的痕跡、物品的方位、長度等在交通事故現場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因此其符合勘驗筆錄的特征。筆者同意公文書證說。
(三)、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對待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基本立場。
人民法院在辦案實務中,關于對待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基本立場,主要歸納為兩種類型:一是"注重審查型",即堅持民事證據的審查認定標準,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客觀性、關聯性及合法性審查。主要理由有二:民訴法規定的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中并不包括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起的只是證據作用,其本身并不直接產生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后果。正是基于此,目前此類"注重審查型"已成為人民法院對待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基本類型或基本走勢。二是"盲目肯定型",即不持懷疑的完全肯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理由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依職權作出的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成因及當事人責任等認定的法定文書,具有客觀性、技術性和權威性,且法律已明確規定其不具有可訴性,當然可以作為民事審判的證據使用。認定書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要求精通法律但卻不精通技術鑒定的法官對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是不現實的。此類型雖然并非民事審判之主流,但卻由于認證編差引發案件誤判,導致上訴改判或者發回重新,甚至啟動再審機制糾錯。作為一種司法教訓,民事審判法官須當引以為戒。
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由交警出具,發生交通事故通過華律網找律師進行咨詢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