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怎樣的效力

導讀:
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起,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議和重新認定,這就意味著“事故認定書”的行政裁決功能弱化。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作為一個證據向法院移送,至于采納與否,完全在于法院。事實上,法官不是交通法規的專業人員,對于如何通過庭審查清事故責任或者改變“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則要么很難,要么完全采信。從近幾年來法院的司法實踐看,還很少出現法院改變“事故認定書”從而影響定罪量刑的案例。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怎樣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起,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議和重新認定,這就意味著“事故認定書”的行政裁決功能弱化。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作為一個證據向法院移送,至于采納與否,完全在于法院。事實上,法官不是交通法規的專業人員,對于如何通過庭審查清事故責任或者改變“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則要么很難,要么完全采信。從近幾年來法院的司法實踐看,還很少出現法院改變“事故認定書”從而影響定罪量刑的案例。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怎樣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起,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議和重新認定,這就意味著“事故認定書”的行政裁決功能弱化。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作為一個證據向法院移送,至于采納與否,完全在于法院。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對于罪與非罪、罪輕罪重、適用緩刑與否等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依照《解釋》第1條的規定,“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那么,如果沒有“分清事故責任”,是不是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罪責?事實上,法官不是交通法規的專業人員,對于如何通過庭審查清事故責任或者改變“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則要么很難,要么完全采信。
從近幾年來法院的司法實踐看,還很少出現法院改變“事故認定書”從而影響定罪量刑的案例。絕大多數情況下,法官都采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但也不應盲目采納,特別是在逃逸案件中,交警部門往往會基于一定的人為因素,如安撫、同情被害人一方,對其他駕駛人員起警示作用或單純地圖省事等,對交通肇事逃逸的一律認定為全部責任。
鑒于此種情況,審判人員在審理中要對全案證據綜合、細致地進行分析,如有證據明顯證實被害人有過錯,違反交通法規,其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則應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被害人的過錯予以認定,并作為被告人酌定從輕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