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是什么呢

導讀:
首度明確界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據”的是《道交法》。其第七十三條前一句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因此,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證據,而非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訴訟證據。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的行政法上的證據,比作為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證據更為妥當;但《道交法》并未明確認定書的行政證據屬性。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是什么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度明確界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據”的是《道交法》。其第七十三條前一句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因此,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證據,而非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訴訟證據。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的行政法上的證據,比作為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證據更為妥當;但《道交法》并未明確認定書的行政證據屬性。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是什么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
1.認定書是行政行為證據,抑或民事訴訟證據?首度明確界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據”的是《道交法》。
其第七十三條前一句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從文義上看,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管理交通安全、處理交通事故是公安交通部門的法定職責(《道交法》第五條),認定書是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認定,是純行政職權的行為。
因此,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證據,而非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訴訟證據。這不僅可以從《道交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得到驗證(其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調解或處理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而且交通事故的處理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分屬公安與法院主管,適用的程序各異。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的行政法上的證據,比作為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證據更為妥當;但《道交法》并未明確認定書的行政證據屬性。立法界定不清是導致認定書性質之爭的根本原因。
2.證據的客觀性與認定書內容的主觀性之間矛盾。
《道交法》第七十三條后一句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據此,認定書的內容包括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如天氣、事故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和財產損失等客觀記載,也包括對交通事故的成因判斷以及當事人的責任認定。若視其為書證,應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前已經客觀存在,且對事故發生之前的情況有客觀的記載,并以此記載證明相關事實;但認定書是在交通事故發之后才制作出來,且記載的后兩項內容顯然屬于主觀判斷,體現著事故處理者的推理邏輯和法律適用的思維內容。
從書證角度解釋認定書,其必然存在著客觀與主觀的矛盾:作為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其客觀性表現為證據的內容是事先客觀存在的,并且沒有參雜證據收集者的主觀判斷;而認定書正好是證據收集者事后對事故情況的記載和主觀的判斷的綜合體。所以主客觀并存于同一證據之上的矛盾難以解決。這是立法上將其界定為“證據”的硬傷,令人費解。但其將認定書視作鑒定結論則可以避開這一矛盾,能否成立?這一假設上文已論及,因其差異較大顯然難以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