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什么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新交法取消了重新認定的程序,制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也不再是行政行為,當事人無法通過行政程序推翻認定書,但既然是證據就有一個最終認定采納的問題,這個最終采納認定的權利應該在法院,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原認定書卻是錯誤,可以通過新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到法院訴訟時推翻。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新交法取消了重新認定的程序,制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也不再是行政行為,當事人無法通過行政程序推翻認定書,但既然是證據就有一個最終認定采納的問題,這個最終采納認定的權利應該在法院,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原認定書卻是錯誤,可以通過新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到法院訴訟時推翻。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按照該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最終落腳點是證據,而不是行政行為,法律也沒有規定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行政救濟途徑,這一點有別于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新交法取消了重新認定的程序,制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也不再是行政行為,當事人無法通過行政程序推翻認定書,但既然是證據就有一個最終認定采納的問題,這個最終采納認定的權利應該在法院,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原認定書卻是錯誤,可以通過新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到法院訴訟時推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