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如何的

導讀:
換言之,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的目的僅在于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不在于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益。事故認定書與行政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不符,所以它不是行政法律行為。綜上可以認為,事故認定書在法律性質上應屬于行政事實行為。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換言之,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的目的僅在于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不在于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益。事故認定書與行政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不符,所以它不是行政法律行為。綜上可以認為,事故認定書在法律性質上應屬于行政事實行為。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行政行為
在我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指交警部門)職掌道路交通安全,其依法主管交通事故的處理。本文篇首所舉條文明確規定了事故認定書也由該機關制作。據此,交通事故的認定是一種典型的行政職權行為,具有鮮明的行政色彩,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單方做出的。在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認定時,其僅憑單方的意志就可形成結論,無需過問事故當事人即相對人的意思;
(2)事故認定書是對特定事故原因及其特定當事人的責任確認,具有具體性、針對性。
(3)事故認定書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雖無直接影響(即不直接產生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但間接影響仍然存在,如《道交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六個月內發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2.交通事故認定不是行政法律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之術語借鑒了民法上法律行為之概念。在我國,一直以來沿用民事法律行為的名稱,其是指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其特征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民事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的效果。故凡以行政機關的單方意思表示便得以引起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得喪變更的法律效果的行為,即為行政法律行為,以具體行政行為其典型代表。事故認定書是對事故的原因及其原因力的大小、當事人責任的認定,就其內容而言,交警部門并沒有為當事人設立、變更或終止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的意思,更無將之表示出來之行為。換言之,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的目的僅在于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不在于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益。甚至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情況下,交警部門仍然須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記載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公安部2008《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事故認定書與行政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不符,所以它不是行政法律行為。
3.交通事故認定是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與行政法律行為相對應的行為,同樣借鑒于民法上的事實行為概念。對行政事實行為概念的理解學界雖未達一致,但一般認為其是行政主體執行行政職務中與其意思表示無關聯,不產生行政法律效果或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一定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指導、行政侵權與行政執行等為其典型代表。依此,可將行政事實行為從兩個方面進行解析:一是無意思表示(或設權意圖)且無行政法律效果行政事實行為。這一類行為的行政主體客觀上表現為完成其本職的行政管理或服務活動,行政主體沒有為相對人設立、變更或消滅行政法權利義務關系的意圖或目的,而且也沒有產生實際的法律效果,如城市公共綠化、天氣預報等。二是雖無意思表示但會產生法律效果,但法律效果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非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這其中包括行政違法行為,如《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與財產權的行為。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事故認定的一個環節。依據本文開頭所提條文,交警部門制作事故認定書必須依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因此,它是整個事故調查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對交通事故進行行政調查的最后結論環節。作為行政調查,交警部門并沒有對事故當事人直接設立、變更或消滅交通安全法上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觀意圖,也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而只是依據事實與法律,對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及其原因力的大小(即責任)進行適當的評價,但不涉及對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大小的評價。綜上可以認為,事故認定書在法律性質上應屬于行政事實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