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怎樣財產保全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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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怎樣財產保全
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來后當事人要緊急情況下要申請財產保全的可以寫申請書和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第二條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二、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