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樣寫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制作式文書,主要由首部、認定內容、尾部三部分組成。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字樣。”這是該責任認定書的關鍵項目,應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根據交通法規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有權向做出該責任認定書的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通過信訪,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部門責令重新認定。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樣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制作式文書,主要由首部、認定內容、尾部三部分組成。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字樣。”這是該責任認定書的關鍵項目,應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根據交通法規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有權向做出該責任認定書的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通過信訪,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部門責令重新認定。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樣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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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制作式文書,主要由首部、認定內容、尾部三部分組成。
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字樣。
在標題正下方注出案件編號“第XX號”。
如:“時間: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XX市XX街南段”
繼時間和地點之后,另起一行寫明下一段文字:
“對于19XX年X月X日X時X分發生在XX(寫明事故發生的路段)的XXX(事故一方人姓名)和XXX(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經本機關現場調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責任認定。”
這是該責任認定書的關鍵項目,應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分析應依據交通現場勘查、詢問見證人及車輛檢驗等情況進行推論,說明負有責任的一方因何原因,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哪一條,以致造成了該交通事故,據此應負此起事故的什么責任。分析應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違章依據與后面的責任認定結果要緊密關聯,互為因果,嚴密無間。
繼認定結果之后用“特此認定”公文落款語結尾,右下角加蓋認定機關公章,并注明承辦人姓名、年月日,并加蓋承辦單位公章。
根據交通法規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有權向做出該責任認定書的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據此在尾部應寫明“此認定書,已于XXXX年X月X日向當事人各方宣布,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后15日內向XX交警大隊申請重新認定”。
最后寫明本責任認定書分送的形式:(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對于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當事人確有證據能夠證明辦案的交管人員有問題,即對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大小有明顯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嫌,或者辦案人員在認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當事人認為損害到自身利益的,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督察等正常聚到進行情況反映。
在訴訟中,一般爭論的焦點在于事故賠償主體和賠償數額的確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作用就由此體現出來,雖然其載明的責任大小并不能直接與賠償責任主體以及賠償數額多寡直接對等,但其對于事實的認定具有直接作用。
依據信訪條例,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之后才可啟動。通過信訪,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部門責令重新認定。但要注意的是,信訪維權具有成本高、效力低的弊端,當事人應慎重考慮。
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于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首先,對于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