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

導讀:
在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但其屬于刑事訴訟七種證據中的哪一種目前在理論上未作出統一的歸類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數的意見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該屬于鑒定結論因為其目的是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這一專門性的問題的。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是由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實際上是由案件偵查人員作出的。由此分析事故認定書劃入書證范疇似乎妥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產物。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但其屬于刑事訴訟七種證據中的哪一種目前在理論上未作出統一的歸類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數的意見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該屬于鑒定結論因為其目的是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這一專門性的問題的。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是由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實際上是由案件偵查人員作出的。由此分析事故認定書劃入書證范疇似乎妥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產物。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但其屬于刑事訴訟七種證據中的哪一種目前在理論上未作出統一的歸類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數的意見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該屬于鑒定結論因為其目的是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這一專門性的問題的。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是由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實際上是由案件偵查人員作出的。也就是說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辦案人員既是偵查人員又是鑒定人員。
另一種意見認為將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為書證并屬于公文書證。因為它是國家機關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制作的文書以此文書內容作為證明案件有關情況的書證。符合書證證明力的特點即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既是證據事實也是案件事實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和意圖同案件事實有聯系
(2)書證所記載的內容可以被認知
(3)書證要有明確的制作者。由此分析事故認定書劃入書證范疇似乎妥當。但如果我們對此作進一步的分析就不難發現它的制作程序和證明力都是與我國現行法律相規定的書證要求不一致的。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今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就是說公安人員即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偵查人員又是證據的制作人員。一般情況下書證所反映的都是案發前已存在或案件發生的客觀過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觀事實而不能摻入個人對案件事實的人為認識。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