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程序存在哪些弊端

導讀:
糾正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第三百九十八條 委托費用是很難的;其次,當事人在就賠償問題提第三百一十六條 貨物的提存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讓當事人舉證證明交警部門的事第二百九十八條 承運人告知重要事項義務故認定書有錯誤,并非易事,因為事故現場的勘驗、檢查及對證人的調查等方面的證據均掌握在交警部門的手中,而且交警部門在訴訟中并不出庭質證。另外,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原則和占優勢的證明標準,所以,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的異議很少能夠得到法庭的采納,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公安機關處理事故的程序違法或責任認定有錯誤。那么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程序存在哪些弊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交通事故認定有很強的技術性,但是法官并非萬能,他們只能對錯誤非常明顯的認定書予以糾正,因此當事人完全寄希望于對交通事故分析不具有專業優勢的法官來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糾正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第三百九十八條 委托費用是很難的;
其次,當事人在就賠償問題提第三百一十六條 貨物的提存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讓當事人舉證證明交警部門的事第二百九十八條 承運人告知重要事項義務故認定書有錯誤,并非易事,因為事故現場的勘驗、檢查及對證人的調查等方面的證據均掌握在交警部門的手中,而且交警部門在訴訟中并不出庭質證。
另外,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原則和占優勢的證明標準,所以,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的異議很少能夠得到法庭的采納,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公安機關處理事故的程序違法或責任認定有錯誤。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第二百八十八條 定義序規定》
第六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