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導讀:
筆者認為論者道出了純粹單位共同犯罪中直接責任人員的主、從犯的區分問題但論者的說法不夠準確因為論者所言可能包含這樣一層意思法人從犯中直接責任人員的從犯比法人主犯中直接責任的主犯起更重要的作用并因此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 ...,單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涉及單位共同犯罪的主、從犯的區分問題涉及單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在作為共犯的單位與單位之間或單位與自然人之間的分配涉及單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在共犯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之間的再分配。
故而在非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中犯罪單位通常為主犯但不排除在少數情況下自然人共犯同為主犯或自然人共犯為主犯而犯罪單位為從犯第二單位共同犯罪中也會有脅從犯的存在。并且該利害因素往往來自于犯罪單位的有關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如以解除勞動關系相威脅。相對來說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的單位主、從犯的刑事責任的分配是較為容易的。關于單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所說的單位共同犯罪包括共犯都為單位的單位共同犯罪和一方共犯是單位另一方共犯是自然人的單位共同犯罪前一種單位共同犯罪可稱為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后一種單位共同犯罪可稱為非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單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涉及單位共同犯罪的主、從犯的區分問題涉及單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在作為共犯的單位與單位之間或單位與自然人之間的分配涉及單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在共犯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之間的再分配。
一、單位共同犯罪的主、從犯區分問題
既然都是共同犯罪則單位共同犯罪的主、從犯的區分的原理應同于自然人共同犯罪即按照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主次和作用大小去加以確定。但單位共同犯罪畢竟是單位共同犯罪其主、從犯的區分自有其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注意第一無論是在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中還是在非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中犯罪單位是主犯還是從犯不僅要考察犯罪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活動本身更要考察犯罪單位在單位共同犯罪中所提供的有形的或無形的犯罪條件因為犯罪單位既是一個人為系統又是一個物質系統犯罪單位所提供的物質條件往往是單位共同犯罪得以進行和完成的先決性的或根本性的條件。因此我們在區分單位共同犯罪特別是非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的主、從犯時不能把目光僅停留于涉案人員言談舉止本身更不要為其所迷。故而在非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中犯罪單位通常為主犯但不排除在少數情況下自然人共犯同為主犯或自然人共犯為主犯而犯罪單位為從犯第二單位共同犯罪中也會有脅從犯的存在。盡管在單位共同犯罪中存在著為了單位的利益這一說法但也不排除犯罪單位的有關涉案人員明知參與行為為違法犯罪而本不情愿參與但在利害因素的強壓之下而勉強參與。并且該利害因素往往來自于犯罪單位的有關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如以解除勞動關系相威脅。
二、純粹單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純粹單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單位的刑事責任和犯罪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兩個方面。
1犯罪單位的刑事責任。對于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應先根據對整個共同犯罪事實的分析按照在整個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次和作用大小來確定單位主犯和單位從犯然后量定單位主犯的刑罰最后再按照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量定單位從犯的刑罰。在新刑法規定的雙罰制下由于對犯罪單位只能適用罰金故對單位從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也只是意味著單位從犯的處罰是相對于單位主犯在罰金數額上的減少或免除。
相對來說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的單位主、從犯的刑事責任的分配是較為容易的。
2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相對于單位主、從犯的刑事責任這是一個稍加復雜的問題因為每個單位共犯的直接責任人員都可能有主、從犯之分而所有單位共犯的直接責任人員的主、從犯放在一起又會有主從比較。對此有論者說也不排除這樣一種可能性就是法人從犯中犯罪人員在法人犯罪中發揮了比某些法人主犯中的犯罪人員更重要的作用并因此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論者道出了純粹單位共同犯罪中直接責任人員的主、從犯的區分問題但論者的說法不夠準確因為論者所言可能包含這樣一層意思法人從犯中直接責任人員的從犯比法人主犯中直接責任的主犯起更重要的作用并因此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因此論者所言應糾正為不能排除這樣一種可能性就是法人從犯中的某個或某些直接責任人員在法人共同犯罪中比法人主犯中的某個或某些直接責任人員不包括作為主犯的直接責任人員發揮了更重要的作用并因此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
在上文分析的基礎上筆者提出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各方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方法先分析單位共犯各方的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次和作用大小后確定整個單位共同犯罪的主、從犯及脅從犯再按共犯處罰的有關規定去處罰。
三、不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有論者以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與自然人共同犯罪一般說來單位是主犯也有的屬于共同主犯。論者顯然忽略了自然人為主犯的不純粹單位共同犯罪。不純粹單位共同犯罪應該分為單位為主犯的不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和自然人為主犯的不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
1單位為主犯的不純粹單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在雙罰制下對犯罪單位適用罰金刑對直接責任人員先量定主犯的刑罰后按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量定從犯的刑罰。應該說對單位主犯的刑事責任的解決是比較容易的。那么自然人從犯的刑事責任又當如何解決呢對此理論界的說法基本一致如有論者說作為從犯的個人其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作為主犯的法人中的犯罪人員負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筆者認為不純粹單…共同犯罪中的自然人從犯的處罰比照的應該是犯罪單位的刑罰和犯罪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的刑罰之和而不應只是犯罪單位中直接責任人員的刑罰因為如果自然人從犯比照犯罪單位中直接責任人員的主犯處罰實際上比照的只是單位主犯的刑罰的一部分而這必有違背罪刑相適應和輕縱犯罪之嫌。那么自然人從犯能否按照自然人個人犯同種罪的刑罰去處罰呢顯然不能因為這樣做又是把不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變成了自然人個人犯罪。因此在雙罰制下對自然人從犯既有一個比照犯罪單位給予適當處罰的問題又有一個比照單位主犯中直接責任人員的主犯按照從輕、減輕或免除給予適當處罰的問題并應把前一個比照處罰的刑罰與后一個比照處罰的刑罰合并作為自然人從犯最終應承擔的刑罰。對自然人從犯的上述處罰可稱之為兩次比照合并處罰法。當然這種比照是粗略的而不是精確的。
由于目前刑法對犯罪單位只規定了罰金刑故有些已經形成的對自然人從犯的刑事責任的認識有失偏頗如對參與法人共同犯罪并處于從犯地位的個人的刑事處罰不必受主犯刑罰種類的限制。也就是說作為從犯的個人可以承擔比主犯更重的刑事責任。人們不禁要問若從犯的刑事責任比主犯還重從犯還能叫從犯、主犯還能叫主犯嗎
2自然人為主犯的不純粹單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在自然人為主犯的不純粹的單位共同犯罪中自然人主犯可從其地位和作用量定其刑罰。那么對單位從犯及單位從犯中直接責任人員的主犯和從犯又該如何量定刑罰呢筆者認為既然刑法規定對犯罪單位只能適用罰金刑則對單位從犯的刑罰根據案情和犯罪單位的罰金繳付能力依法裁量即可而對單位從犯中直接責任人員的主犯、從犯應按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時與自然人主犯的地位和作用作比較之后適當裁量即可并且直接責任人員的主犯的刑罰應輕于自然人主犯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