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要緊扣“身份”

導讀:
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提議武斷拍板搶先形成所謂集體決策集體研究走過場或者利用職權已實行了挪用行為又向集體成員打招呼以及向集體成員謊報情況、誘騙形成所謂一致意見然后實施操作等并不能體現集體意志也不應以集體挪用對待對于這種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以集體為幌子實則為個人挪用的情形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處理只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單獨犯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一種主張認為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沒有規定單位犯罪集體挪用不構成犯罪另一種觀點認為對這種行為應當依據職務犯罪的特點和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條件的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反之則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一種主張認為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沒有規定單位犯罪集體挪用不構成犯罪另一種觀點認為對這種行為應當依據職務犯罪的特點和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條件的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反之則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筆者認為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挪用公款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不存在單位犯罪問題但這并不意味著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單個自然人。如果單位少數領導甚至全體領導損公肥私擅自將公款挪歸個人使用的則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關于認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要緊扣“身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的一種職務犯罪本文作者從犯罪主體方面進行考察將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分為三種情況并對其中的難點進行了深入分析。
●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重點是如何理解集體決策
兩個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共同挪用公款的當然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在挪用公款的過程中往往于事前或者事后在領導班子內部與個別成員甚至全體成員進行研究形成所謂的集體決策。對這種集體挪用行為應當如何處理理論界存在兩種主張。一種主張認為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沒有規定單位犯罪集體挪用不構成犯罪另一種觀點認為對這種行為應當依據職務犯罪的特點和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條件的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反之則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筆者認為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挪用公款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不存在單位犯罪問題但這并不意味著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單個自然人。根據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論不論是挪用人與使用人共謀還是兩個以上的挪用人共同挪用只要他們在主觀上有共同的挪用公款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共同的挪用公款行為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故集體挪用當然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是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挪用公款的行為與單位行為往往不易區分對這種情況能否均以挪用公款罪論處關鍵要看是否具備挪用公款罪的特征mdashmdash即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私利性客觀上實施了擅自支配公款的行為。如果單位少數領導甚至全體領導損公肥私擅自將公款挪歸個人使用的則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如果單位領導經集體研究討論為單位利益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的屬于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論處而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集體研究挪用公款可以構成共同犯罪但并非所有的集體挪用都是共同犯罪實踐中很多所謂的集體挪用并不真正反映集體意志只是被作為掩飾挪用的手段而已。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提議武斷拍板搶先形成所謂集體決策集體研究走過場或者利用職權已實行了挪用行為又向集體成員打招呼以及向集體成員謊報情況、誘騙形成所謂一致意見然后實施操作等并不能體現集體意志也不應以集體挪用對待對于這種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以集體為幌子實則為個人挪用的情形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處理只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單獨犯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與普通人員共同實施要考慮公款的用途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不具備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為有身份者實施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幫助犯在無身份者能夠參與真正身份犯的部分實行行為的情況下還可以與有身份者構成共同實行犯。對挪用公款罪而言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其身份所限雖然不能單獨實施挪用公款犯罪但他可以教唆或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該罪或者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為而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單獨實施或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使用公款的行為從而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實行犯。
而挪用人并不知道的對使用人應以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來認定對挪用人仍按一般用途的標準認定。
2如果使用人隱瞞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動或營利活動的真實意圖欺騙挪用人以用于一般用途為名取得公款而后用于非法活動或營利活動的處理方法同上。
3如果挪用人在使用人歸還公款前已經知道使用人將公款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卻放任不管沒有任何追償公款的意思表示或者挪用人與使用人共謀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而使用人實際上將公款用于一般性使用并告知挪用人的對挪用人應以使用人實際使用的情況來認定和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與公司、企業人員共同實施關鍵是利用誰的職務之便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即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mdashmdash筆者注)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那么對國家工作人員與公司、企業人員相互勾結共同挪用單位資金的案件應當如何定罪處罰呢?有的學者認為應按照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定挪用公款罪有的認為應以公司、企業人員的身份定挪用資金罪有的則認為對兩種不同身份的人應分別定罪即對國家工作人員定挪用公款罪對公司、企業人員定挪用資金罪還有人認為應以主犯的基本特征來定罪其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8日實施的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