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法律身份對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響

導讀:
在共同犯罪中法律身份對共同犯罪性質、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在共同犯罪中法律身份對共同犯罪性質、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都具有很大的影響,本文將從理論和實踐的視角就法律身份如何影響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展開論述權當引玉之石,本文將從理論和實踐的視角就法律身份如何影響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展開論述權當引玉之石,兩人都有擾亂軍心的故意也實施了造謠惑眾的行為所以構成共同犯罪但構成什么性質的共同犯罪是戰時擾亂軍心罪還是戰時造謠惑眾罪前者的主體為一般公民后者限于軍人是否能因為有軍人這一特殊主體的出現而簡單地認定為共同戰時造謠惑眾罪顯然這必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方能得出正確的答案下文將對此進行詳細闡述。
在共同犯罪中法律身份對共同犯罪性質、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都具有很大的影響。本文將從理論和實踐的視角就法律身份如何影響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展開論述權當引玉之石。如對有職務人員參與的盜竊行為許多學者都以職務人員的行為為基準把整個共同犯罪的性質定為職務犯罪直接稱之為共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這是非常武斷的作法。筆者認為共同犯罪的性質應以犯罪人實行行為的性質為根據即實行行為決定整體性質的原則。關于試論法律身份對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身份是指基于法律賦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郵政工作人員、證人、鑒定人、翻譯人等它與自然身份相對應后者指于一定事實關系而形成的身份如男女性別、親屬關系、本國人與外國人等。由于法律的擬制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人享有特殊的權利和承擔特殊的義務他們某些職務行為構罪的范疇與性質都受到刑法的明文規制。在共同犯罪中法律身份對共同犯罪性質、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都具有很大的影響。中外學者都曾在這一理論領域進行過多番探討一些國家刑法專門對共同犯罪與身份關系作了規定而我國刑法對此問題一直語焉不詳。本文將從理論和實踐的視角就法律身份如何影響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展開論述權當引玉之石。
一、共同犯罪概念的辯正
首先筆者想澄清對共同犯罪概念理解上的模糊認識。對何謂共同犯罪存在著兩種不同層次的理解與含義一種是指客觀的、事實描述形態的共同犯罪行為它屬于事實判斷、程序性審判范疇。另一種指符合某種刑法構成要件的具體犯罪屬于價值判斷、實質性審判范疇。在一般情況下人們在評價兩個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行為時往往使用的是事實評判方法將共同犯罪理解成一般意義上的客觀行為而不是犯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刑事法律行為。這類似于共同犯罪理論中的行為共同說所主張的共同行為。因此在對共同犯罪問題進行闡述之前我們有必要區分這兩種不同內涵的共同犯罪概念。刑法理論上對身份與共同犯罪關系的認識分歧頗多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有些人混淆了這兩種概念按照某種思維定式想當然地把不具有刑法評判意義的共同犯罪行為推定為具體的、有犯罪構成意義的共同XX犯罪。如對有職務人員參與的盜竊行為許多學者都以職務人員的行為為基準把整個共同犯罪的性質定為職務犯罪直接稱之為共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這是非常武斷的作法。
實際上作為犯罪的主體身份人員與無身份人員對共同犯罪行為性質都有影響力并不存在著身份人員擁有優先決定權問題。共同犯罪性質如何關鍵還是看各共犯人的共同故意與共同行為符合何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如一案例甲為普通公民乙為現役軍人甲與乙二人在戰時一并實施了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行為。兩人都有擾亂軍心的故意也實施了造謠惑眾的行為所以構成共同犯罪但構成什么性質的共同犯罪是戰時擾亂軍心罪還是戰時造謠惑眾罪前者的主體為一般公民后者限于軍人是否能因為有軍人這一特殊主體的出現而簡單地認定為共同戰時造謠惑眾罪顯然這必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方能得出正確的答案下文將對此進行詳細闡述。
二、共同犯罪的定性標準
有身份人員參與的共同犯罪的性質具體應如何判斷有無標準可依當前最有市場的說法就是主犯決定說即以主犯的基本特征決定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司法實踐及司法解釋大多持此觀點。對此陳興良教授曾提出了質疑他認為主犯與從犯是按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對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它主要是解決共同犯罪的量刑問題而共同犯罪的性質是共同犯罪的定罪問題。按照為解決共同犯罪的量刑問題而劃分的主犯與從犯來解決共同犯罪的定罪問題自然行不通其次主犯與從犯的劃分無法解決有兩個以上主犯的共同犯罪的定罪問題該作法還否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構成要件的獨立性。為克服主犯決定說的缺點有人提出共同犯罪應以有特定身份犯的行為性質作為定案的依據的主張。這一主張有其簡練、明了的優點但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對共同犯罪存在多種特定身份人員的情況按哪一身份人員的行為來定罪該說不能自圓其說。筆者認為共同犯罪的性質應以犯罪人實行行為的性質為根據即實行行為決定整體性質的原則。所謂實行行為是指直接實施犯罪完成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這里要掃除兩個誤區一種是把實行行為等同于身份人員的行為。在具有法律身份的人與無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犯罪的情況下有身份人員往往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實施犯罪即為實行犯。但身份人員教唆、組織非身份人員犯罪的非身份人員為實行行為主體身份人員充其量為間接正犯另一種錯誤看法是認為一個共同犯罪里只能有一個實行行為。實際上共同犯罪人各自的行為只要能獨立構成刑法分則規定之罪他的行為便自然是實行行為。如國有公司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與一般公司管理人員利用各自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公款一為挪用公款行為一為挪用資金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