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為?

導讀:
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共同行為人卻因參與犯罪環節的不同、程度有差異而使得司法人員在認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為時產生認識上的偏差使某些應當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逃脫了法律的懲處又使某些應當以主犯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被錯誤認定為從犯得以從輕處罰,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共同行為人卻因參與犯罪環節的不同、程度有差異而使得司法人員在認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為時產生認識上的偏差使某些應當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逃脫了法律的懲處又使某些應當以主犯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被錯誤認定為從犯得以從輕處罰。
共同犯罪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種犯罪形式。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共同行為人卻因參與犯罪環節的不同、程度有差異而使得司法人員在認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為時產生認識上的偏差使某些應當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逃脫了法律的懲處又使某些應當以主犯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被錯誤認定為從犯得以從輕處罰。共同犯罪行為不僅僅指共同實行行為而且包括共同預備行為。②因此共謀而未參與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為因而仍構成共同犯罪。關于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犯罪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種犯罪形式。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從這個概念出發構成共犯的條件是共同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在客觀上共同行為人的實施行為必須符合特定的一個犯罪要件。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共同行為人卻因參與犯罪環節的不同、程度有差異而使得司法人員在認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為時產生認識上的偏差使某些應當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逃脫了法律的懲處又使某些應當以主犯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被錯誤認定為從犯得以從輕處罰。究竟如何準確判斷行為人某一行為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為以及該行為在共同犯罪中的重要性如何﹖往往是司法人員時感困惑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一)共同行為必須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行為
我們知道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人之間必須存在意思聯絡(或稱意思疏通)意思聯絡是共同犯罪人雙方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溝通①共同行為成立的基礎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間的意思聯絡。但在司法實踐中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熂垂材倍?未實行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謀攔路搶劫?煹皆級ǖ耐砩?10點甲按時到兩人約定的地方搶劫但乙卻因故未去結果僅甲一人實施了搶劫行為其乙是否構成搶劫罪﹖有人認為這種情況下乙只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沒有共同犯罪行為既然沒有共同犯罪行為其共同犯罪當然不能成立。筆者認為應將共謀行為即犯罪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結合為一個整體來考察共謀行為與實行行為存在緊密的聯系先前的共謀行為對后來的實行行為的發生顯然是有影響的對最終危害結果的發生也是有原動力的。共謀后未參與實行犯罪的行為人雖然沒有親手實行犯罪但其先前參加共謀的行為使其不能擺脫與后面實行行為的關系更不能擺脫與最終危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在共謀而未實行的情況下共謀而未實行者主觀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觀上存在的共謀行為而完全可以成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謀而未實行者是自動放棄實施后來的實行行為他也仍然是該共同犯罪的成員。只是由于他沒有參加實行行為其刑事責任相對于既參加了共謀又實行了犯罪的行為人要輕因此在量刑時應當加以考慮但決不能認為共謀而未實行者只應對預備行為負刑事責任。共同犯罪行為不僅僅指共同實行行為而且包括共同預備行為。參與共謀即為共同預備行為即使數人共謀犯罪而均未實行亦可成立共同犯罪更何況數人中一部分人實施了犯罪實行行為。②因此共謀而未參與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為因而仍構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行為必須是基于共同故意范圍之內的行為
確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確認其同時具備犯罪的主客觀方面而且主客觀方面的范圍要相統一、相一致。在司法實踐中常會遇到實行過限的問題。所謂實行過限是指數人在共同實施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行為時其中的某個人所實施的行為超過了他們事先計劃實施行為的范圍。例如甲乙丙3人商量好于某夜入室搶劫。入夜后3人如約而至共同破門入室搶劫。入室后發現只有女主人一人在家丙在控制女主人的過程中見色起意將女主人強奸。甲乙對丙所實施的強奸行為一無所知。在此案中丙所實施的強奸行為便屬于典型的實行過限。實行過限的行為人對自己的過限行為單獨承擔責任其他行為人不對此承擔責任這是無庸置疑的。但在處理共同實行犯中有人實行過限的問題時應當注意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共同實行犯中有人實行過限其他共同實行犯知情而沒有采取任何進一步行動這種情況該如何認定?例如在前一案件中如果丙在對女主人實施強奸時甲和乙均看到了但兩人都沒有參與強奸犯罪也沒有采取措施制止丙的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只能對丙一人搶劫罪、強奸罪數罪并罰對甲和乙則只能以搶劫罪一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是雖然甲和乙都看到了丙在強奸女主人但強奸犯罪不在他們的共同犯罪故意范圍之內因此甲和乙主觀上沒有強奸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強奸犯罪行為而且他們也不負有阻止丙強奸女主人的法定義務因而也不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完全不具備構成強奸犯罪的要件沒有理由以強奸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第二共同實行犯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均實施了超出原定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例如在前面所舉的案例中甲和乙見到丙強奸女主人后頓時都產生了強奸的犯意于是先后將女主人強奸。對這種情形應當如何處理呢?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在同一地點幾乎同一時間實施的犯罪但由于都是單獨實施犯罪相互之間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即不存在不但知道自己在實施危害行為而且知道是在與他人協力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情形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應當按單獨犯罪對各個行為人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