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是什么?共同犯罪分類是怎樣的?

導讀: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系。三共同犯罪的分工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2、作用分類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分類。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系。三共同犯罪的分工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2、作用分類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分類。關于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是什么?共同犯罪分類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一般所看到的案件多為一人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是團伙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比個人犯罪案件要復雜且認定的方法與標準更加嚴格因此當遇到團伙共同犯罪時對于當事人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不一樣的因此我們需要了解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和分類標準。
一、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
認定共同犯罪需要從他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入手具體分析一下。
一客觀條件
1、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
2、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系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犯罪活動整體。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系。
二主觀條件
1、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
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
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三共同犯罪的分工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
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是指
1雖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對整個犯罪的預謀、實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提供幫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排除犯罪障礙、看風、轉移贓物等。
4、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
6、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
同案人在逃抓獲的被告人供稱只參與看風、轉移贓物等次要或輔助作用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宜認定主、從犯但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7、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復刑法總則關于主犯的規定。
二、共同犯罪分類
一國外分類標準
各國立法對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可謂五花八門但從采用的分類標準上看卻不外乎兩種
1、分工分類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為的形式進行分類。
分為
1正犯
2教唆犯
3幫助犯
4組織犯。
2、作用分類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分類。
分為
1主犯2從犯3脅從犯。
這兩種分類方式應當說各有利弊。分工分類法能夠客觀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實際分工及其聯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決對共同犯罪人的定性問題。
但是對共同犯罪人予以分類的目的是為了正確確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大小而刑事責任大小取決于各共同犯罪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取決于其行為在侵害法益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類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種法益的活動中所其的作用難以很好地解決對共同犯罪人的量刑問題。
因此從純粹采用分工分類法的國外立法例來看對于教唆犯只能規定依正犯處罰無法體現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實際作用大小對刑罰輕重的影響。
作用分類法則正好相反它雖然有助于解決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聯系上卻顯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準確地說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的法律性質從而對其準確定罪。
二我國分類標準
我國刑法對共犯的分類學者們一般認為采納的是混合分類法又稱折衷分類法以作用分類法為主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同時兼顧分工分類法考慮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將其加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種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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