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是什么

導讀:
在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僅對本人具有故意的危害事實承擔故意罪責對其他人超出故意范圍的危害事實不負故意罪責。因此認定共犯及其罪責要點把握有無共同犯罪的故意。
在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僅對本人具有故意的危害事實承擔故意罪責對其他人超出故意范圍的危害事實不負故意罪責。因此認定共犯及其罪責要點把握有無共同犯罪的故意。關于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是什么
我國學說多依據是否具有共同故意來把握共犯的認定。
罪責原理的延伸反對客觀歸罪意味著
(1)沒有罪過不構成犯罪。
(2)故意的責任重于過失的責任。
(3)即使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行為人也僅對有故意的危害事實承擔故意罪責。在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僅對本人具有故意的危害事實承擔故意罪責對其他人超出故意范圍的危害事實不負故意罪責。因此認定共犯及其罪責要點把握有無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共同犯罪的主體條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里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制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后兩種情況可稱之為單位共同犯罪對其處理既要根據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也要考慮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
三、對于共犯的分類標準
各國立法對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可謂五花八門但從采用的分類標準上看卻不外乎兩種
1、分工分類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為的形式進行分類。
分為(1)正犯(2)教唆犯(3)幫助犯(4)組織犯。
2、作用分類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分類。
分為(1)主犯(2)從犯(3)脅從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