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中止

導讀:
單位犯罪中止的基本途徑有以下兩種其一單位領導人員或決策機構作出決定停止單位犯罪行為并為執行者所執行。如果雖作出了中止決策但未被執行或未及時抵達執行者從而使單位犯罪行為順利完成至既遂則不構成中止因其并不符合有效性。即不要求中止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3、行為人自動放棄重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結果但造成了輕罪的既遂的仍應認定為重罪的中止犯。
單位犯罪中止的基本途徑有以下兩種其一單位領導人員或決策機構作出決定停止單位犯罪行為并為執行者所執行。如果雖作出了中止決策但未被執行或未及時抵達執行者從而使單位犯罪行為順利完成至既遂則不構成中止因其并不符合有效性。即不要求中止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3、行為人自動放棄重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結果但造成了輕罪的既遂的仍應認定為重罪的中止犯。關于單位犯罪中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單位犯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一中止的時空性在犯罪過程中
1、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實行階段還可以發生在實行行為結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前的行為必須屬于犯罪行為。如果產生犯意后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便放棄犯意的不成立中止。
3、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預備與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動性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中止的自動性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
那么在單位犯罪中其自動性的體現在于只能由自然人即單位成員相對獨立的個體意志上升為單位意志之后并在此意志支配下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行為。
單位犯罪中止的基本途徑有以下兩種
其一單位領導人員或決策機構作出決定停止單位犯罪行為并為執行者所執行。如果雖作出了中止決策但未被執行或未及時抵達執行者從而使單位犯罪行為順利完成至既遂則不構成中止因其并不符合有效性。此為自上而下式中止。
其二單位成員主要是指具體實施者具有中止意志包括自動放棄與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并得到單位領導人員或決策機構批準或認可停止單位犯罪行為。如果僅有實施者的停止行為而為得到單位領導人員或決策機構認可或批準而與單位整體意志相背時則不成立單位犯罪中止如前所述此種情況只能成立單位犯罪未遂但對實施者量刑時可以從寬。這種途徑可稱為自下而上式中止。
三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行為分為兩種
1、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尚未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行為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也被稱為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是真實地放棄犯罪行為而不是等待時機繼續實施該行為。
2、在行為實行終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時中止行為表現為采取積極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也被稱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在實行終了的情況下中止行為必須是一種足以避免結果發生的、真摯的努力行為但不以行為人單獨實施為必要。沒有做出真摯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四中止的有效性
1、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生行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侵害結果。否則應當成立犯罪既遂。
2、行為人為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做出了積極努力但其行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結果發生或者由于他人行為防止了犯罪結果發生時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
3、行為人自動放棄重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結果但造成了輕罪的既遂的仍應認定為重罪的中止犯。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單位犯罪的中止在立法上沒有太多特別的規定通常認為按一般的犯罪中止理論處理即可但由于單位犯罪本身的特殊性所以單位犯罪的中止主要在自動性上有特別體現必須是單位意志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