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可以認定自首嗎

導讀: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如果犯罪單位中上述人員之外的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其個人不予認定自首,但不影響對單位自首的認定。
一、單位犯罪是否可以認定自首嗎
1、單位犯罪符合自首條件的,可以認定自首。
2、即只要單位犯罪后,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動投案,并且交代單位犯罪的罪行,并且自首集中表現了單位整體意志的就可以認定為是單位犯罪的自首。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單位自首的認定不包含自動投案的規定有哪些
1、單位犯罪以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經授權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單位犯罪的事實,應當認定單位自首,其他實施單位犯罪的人員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如果犯罪單位中上述人員之外的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其個人不予認定自首,但不影響對單位自首的認定。
2、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先行投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到案后亦能如實交代罪行的,可以單位自首論。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拒不到案,或者到案后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則只能認定自動投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成立自首,對單位不認定自首。
3、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先行投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拒不到案,或到案后拒不如實交代的,單位成立自首,投案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也應認定為自首,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能認定為自首。
4、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動投案,且在偵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但在庭審階段均翻供的,單位不成立自首,自然人也不應認定為自首;如果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翻供,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翻供的,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成立自首,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仍可視為自首;如果僅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翻供的,不影響對單位自首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的認定。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負責人拒不到案,到案以后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只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是不能認定為自首。其實區別自首與非自首的主要認定條件為,是否向公安機關如實的供述了犯罪事實,如果只是進行投案,但是并不交代犯罪事實的話,不能認定為自首。




